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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06/2023-00239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标  题: 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典型案例(第一期)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典型案例(第一期)

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典型案例(第一期)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昌乐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了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昌乐县乡村家园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330日,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昌乐县乡村家园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4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2  昌乐县学亮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410日,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昌乐县学亮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4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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