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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06/2023-98281 | 分 类: | 宣传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0日 |
标 题: | 【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细化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认定作出细化。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一般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已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但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解释》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一般条款予以认定。
这一规定既厘清了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
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解释》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解释》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含义和认定考量因素,明确属于商标法禁用禁注范围的标志也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解释》还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细化了名称可以受到保护的市场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