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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06/2024-01593 | 分 类: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07日 |
标 题: |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消费提示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消费提示 |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消费提示
看产品包装标签是否齐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标签中还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注意:无论是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还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均应当印制在产品包装外表面,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加贴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掩盖、补印或篡改日期的产品。
看产品配方注册证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需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证书号为: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
选购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证书,也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http://www.samr.gov.cn/)板块中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查询核实。
看产品名称
重点看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 一般按适用月龄分为三类:
婴儿配方乳(奶)粉:适用于0-6月龄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该阶段婴儿的正常需求,标为“1段”。
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适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全部营养需要的一部分,标为“2段”。
幼儿配方乳(奶)粉:适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标为“3段”。
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应选择保质期内产品。
不宜擅自给宝宝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要求,专门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给特殊医学状况宝宝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