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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406/2026-00819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09日 |
| 标 题: | 关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典型案例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关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典型案例 | ||
关于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农贸市场、生鲜肉零售业户、销售生鲜肉超市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生鲜灯”的违规行为。为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公布一批使用“生鲜灯”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乐县某鲜肉店违规使用“生鲜灯”案。
2026年7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宝都街道洪阳街1722号的昌乐县某鲜肉店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两盏多色光源的照明灯在使用,目的为改变冷鲜肉真实色泽,涉嫌使用“生鲜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拆除“生鲜灯”,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昌乐县某鲜肉店违规使用“生鲜灯”案。
2026年7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宝都街道昌盛街436号的昌乐县某鲜肉店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两盏光源橘红色的照明灯在使用,目的为改变冷鲜肉真实色泽,涉嫌使用“生鲜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拆除“生鲜灯”,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
知识宣传:“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通过调整显色指数和色温,增强红色、绿色等色调的显色能力,增加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货品外观的灯具,使肉类、蔬果等食用农产品在照射下呈现比自然光更鲜艳的视觉效果,常用于商超、菜市场、生鲜门店等场所常见的营销手段。例如:在日光灯下,猪肉显得干瘪、暗沉;切换到“生鲜灯”下则变得红润、鲜亮,以此刺激消费者购买欲,也被称为“美颜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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