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836/2019-44140 | 分 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1日 |
标 题: | 昌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昌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案件:1.对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机构和社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2.对违反执业纪律的法律服务所和违反纪律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58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昌乐县司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明确办理时限)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县司法局办公室
地址:昌乐县洪阳街1269号(城关商务社区7号楼)
投诉电话:0536---6222932
信函投诉:昌乐县司法局办公室 邮编:262400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周五
(夏季:上午8:30---下午6:00 冬季:上午8:30---下午5:30)
办公电话:0536---6229215
办公地址: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7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