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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36/2020-61099 | 分 类: | 公共服务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8日 |
标 题: | 昌乐县司法局公共服务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司法局公共服务 |
昌乐县司法局公共服务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咨询接待制度
(一)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位接待来访来询的工作人员予以解答和记录,并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审和登记,办公室必须做到每天有人接待。
(二)接待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人员应将来访来询人员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诉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次性告知来访来询人员,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三)接待人员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接待咨询记录,对疑难、重大、紧急事项及群体性来访来询事件在接待的同时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做好应急处理。对来访来询群众的问题,若不能当时答复,应当约定时间进行答复,所答问题应当及时、准确、严密。
(四)答复处理来访来询应及时准确,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援助中心处理范围的,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咨询求助。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在听取咨询解答后,根据自身情况,可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索引页、本人页)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初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申请人个人情况、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审批
1、对申请人的援助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申请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安排承办机构或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未被批准的,向申请人签发“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接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所述理由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制度
1、法律援助中心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确保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2、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后,案件受理指派岗位工作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承办机构下发指派通知书,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必须会见受援人并办妥有关手续,被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指派。
3、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公安、检察、法院法律援助通知公函及有关材料或者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后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手续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办理初期的相关工作。
4、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办理机关有关法律文书15天内及时将案卷交援助中心归档,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确保在30天内交卷归档。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制度
1、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岗位工作人员对指派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督促、提醒和指导。
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应尽心尽责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质量优良。
3、实行受援人回访制,采用服务质量跟踪形式,认真听取受援人意见和建议。
4、法律援助中心公开法律援助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有关法律援助规定。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三、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五、管理法律援助业务档案。
六、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