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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836/2020-67143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4日
标  题: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2020年是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年”8月份国家、省、市先后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文件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文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司法局牵头组织对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29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限,自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清理结果于12月24日由《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予以公布。

二、决策依据

本次清理主要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昌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

三、重要举措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等29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上述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等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有效期限,自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关于废止的7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有4件(《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昌乐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昌乐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分别印发了新文件,有1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直接适用省、市相关规定,有2件(《昌乐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昌乐县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分别因原文件中管理机构注销和实用性差而废止。

关于失效的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为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制定的阶段性文件,截止2019年12月29日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县财政局已印发了新的文件;《昌乐县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后已着手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在制定阶段。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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