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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36/2021-81577 | 分 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7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7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7号
被申请人:昌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王龙之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地上附着物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依法变更对地上附着物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
申请人称: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现场勘测调查明细与后续出具的评估明细表不一致,存在遗漏地上附着物的情形。申请人在XX镇承包土地进行大棚种植及育苗等农业活动,2020年12月22日-23日,被申请人及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测调查,申请人经核对后,在勘测调查清单签字确认。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获知后续评估明细表与现场勘测调查不符,缺失以下附着物:
1.XX镇XX村14眼机井;
2.XX镇XX村地上若干附着物;
地块1,钢管大棚1处(8米x81.2米),机井房1处(2.53米x6.16米),机井3眼(内有水泵,具体深度待测量);
地块2,钢管大棚1处(13.2米x192米),机井8眼(2眼内有水泵,具体深度待测量);地瓜井20口(其中7个有地瓜种、13个无地瓜);
地块3,地瓜井54口(其中8个有地瓜种);
地块4,地瓜井7口(其中四个有地瓜种);
地块5,机井9眼(其中一眼带水泵),姜井2口;
地块6,机井14眼(其中4眼带水泵)。
二、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确认评估明细之后,并未依法依规向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也没有分户发放评估明细,完全没有做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程序。而且至今只要求与村委签署补偿协议,并未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出的对地上附着物勘测调查后作出评估明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我局作出的,具体清点评估、补偿工作是由XX镇人民政府和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实施的,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2020年12月22日-23日,被申请人及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现场勘测调查,申请人经核对后,在勘测调查清单签字确认。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获知后续评估明细表与现场勘测调查不符,因此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按规定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按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申请人提出的对地上附着物勘测调查后作出评估明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作出的,具体清点评估、补偿工作是由XX镇人民政府和县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实施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先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査、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上述程序均为土地预征收阶段。申请人主张的依据现场勘测调查情况作出的评估明细表亦属于土地预征收阶段,在性质上属于过程性行为,本身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独立的有实际影响的法律后果。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