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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36/2021-81588 | 分 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27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5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5号 |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1〕15号
被申请人:昌乐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秦维胜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乐财〔2021〕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财〔2021〕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昌乐XX中学关于教师用电脑一体机和学生微机室用台式机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SDGP37072520200200030包号标段二)采购项目中,中标方XX所投Unis526TA077此产品型号为Unis526T(下附紫光电脑官网机型截图),后面的A077为政采编号,此编号为中国财政部统一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发的节能产品入围管理办法,电脑主机不同配置均会有唯一相对应的节能编号,我方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此机型编号实际对应配置为CPU主频3.6G、8G内存、硬盘256G,不满足教师台式机招标参数,我方认为中标方虚假应标,应废除此次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如下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且财政部有相关文件指出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被申请人称:2021年2月2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投诉书,于当日依法受理,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
在投诉书中,申请人投诉事项1与3:预中标产品型号Unis526TA077,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仅查到8G+256G配置,与招标要求不符,要求原评审小组查明XX所投学生台式机与教师台式机为同一型号Unis526TA077,是否对应不同配置;是否符合节能产品要求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没有回复第一次质疑事项2(预中标产品Unis526TA077,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仅查到8G+256G配置,与招标要求不符)。
据此,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通知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协助答复。3月19日,由原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了二次评审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原评审委员会认定XX所投产品型号Unis526TA077包含8G+256G配置和16G+512G配置,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Unis526TA077节能证书编号为CQC20701270791,符合节能产品要求,原中标单位XX符合中标条件,故投诉不成立。
因此,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并于3月31日向申请人发送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日在山东政府采购网站(山东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向被申请人提出对昌乐XX中学关于教师用电脑和学生微机室用台式机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月22日收到投诉后当日予以受理并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3月9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发送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并进行答复。3月19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小组对有关投诉事项进行了二次评审论证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书面说明。被申请人审查各项材料后于3月26日作出乐财〔2021〕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后向申请人送达并在山东政府采购网站进行了公开。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协助调查函、专家论证意见、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受理并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昌乐县财政局作出的乐财〔2021〕8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