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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836/2023-00252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21日 |
标 题: | 昌乐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首次不罚”“首次轻罚”“不予强制”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首次不罚”“首次轻罚”“不予强制”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
昌乐县司法局关于公布“首次不罚”“首次轻罚”“不予强制”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昌乐县司法局
关于公布“首次不罚”“首次轻罚”“不予强制”
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近日,县司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有关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补充,形成《昌乐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昌乐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3 年版)》,现予以公布。2021 年版昌乐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清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情形的,要依法主动适用相关程序措施,持续推进“首次不罚”“首次轻罚”机制落实落地。
附件:1.昌乐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 年版)
2.昌乐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3 年版)
昌乐县司法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昌乐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144项) |
||||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2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3 |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四十九条 |
|
4 |
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十二条、第五十条 |
|
5 |
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十三条、第五十条 |
|
6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十四条、第五十条 |
|
7 |
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 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杄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据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停止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
8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5月实施)第二十七条 |
|
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5月实施)三十条 |
|
10 |
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10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
11 |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 |
在限期内改正 |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
12 |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
在限期内改正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5月实施)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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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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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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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公布,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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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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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
16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17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8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
1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20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21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22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
23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24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标志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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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26 |
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 |
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27 |
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
|
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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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0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2019年 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十五条 |
|
29 |
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经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的。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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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探矿权人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或者形成的危岩、危坡未进行回填、封闭,或者未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四条 |
|
31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 |
经责令在期限内拆除,恢复草原植被的。 |
《草原法》(1985年6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七十一条 |
|
32 |
对新建测量标志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处罚 |
经责令重新按照规定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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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7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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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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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因工程建设等活动造成地质地貌景观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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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基金)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计提。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7月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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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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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 资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拒绝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经责令及时改正,能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 |
1.《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国务院令第518号,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 修改)第十七条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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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采矿权人因采矿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土地损毁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 |
1.《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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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公布,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条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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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报送。 |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第十六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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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5月19日通过)第四十五条 |
|
42 |
对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处罚 |
经责令停止建设,并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三条 |
|
43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经责令在限期内治理,并符合要求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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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44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
45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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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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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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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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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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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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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十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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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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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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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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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726令第三次部分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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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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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进行视频监控,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未建立台账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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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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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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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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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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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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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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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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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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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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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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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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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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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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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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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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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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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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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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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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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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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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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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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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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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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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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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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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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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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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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81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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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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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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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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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首次发现,且能接受普法教育并积极整改落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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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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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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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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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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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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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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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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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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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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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
94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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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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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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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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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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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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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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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
10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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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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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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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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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
107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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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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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110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
111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5年4月24日、2017年12月27日和2018年10月26日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
112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2022年3月29日四次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
|
113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 |
|
114 |
明码标价内容不完善 |
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
115 |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在限期内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25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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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检验检测机构没有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
在限期内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25日发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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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备案的
|
自行改正或者责令后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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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自行改正或者责令后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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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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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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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违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三)(四)(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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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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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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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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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
122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
123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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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和渔业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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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4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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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25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
126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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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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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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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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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五条; |
|
131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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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2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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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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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34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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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136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
137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138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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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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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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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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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1.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未造成税款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
141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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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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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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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5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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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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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拒不改正的 |
占用消防车通道,能当场改正的。 |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1月14日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
144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能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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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232项) |
||||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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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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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工程咨询单位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 3、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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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31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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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31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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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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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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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6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未携带:已经通过网上办理了相关证明,但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未携带纸质证明后,运输人必须出示相关证明的电子版,并在24小时内提供纸质证明; 3.未造成危害后果: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未流失到非法渠道。 同时满足以上全部条件才适用。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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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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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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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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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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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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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1.首次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2.能及时改正,不影响检查结果;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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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着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的 |
1.首次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 2.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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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或未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 |
1.首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2.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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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 |
1.首次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 2.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禁毒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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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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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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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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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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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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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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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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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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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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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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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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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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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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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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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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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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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条; |
|
29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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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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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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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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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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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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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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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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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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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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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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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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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首次被发现;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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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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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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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的;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9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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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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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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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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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2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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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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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 |
1.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 2.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 |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4月通过)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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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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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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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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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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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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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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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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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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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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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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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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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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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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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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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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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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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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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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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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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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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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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适用范围,对单位罚款上限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对个人罚款上限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四)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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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再生资源回收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适用范围,对单位罚款上限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对个人罚款上限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六)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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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适用范围,对单位罚款上限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对个人罚款上限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九)项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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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适用范围,对单位罚款上限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对个人罚款上限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十)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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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5. 适用范围,对单位罚款上限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对个人罚款上限为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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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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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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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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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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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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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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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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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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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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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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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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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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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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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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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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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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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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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6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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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6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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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条;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6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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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6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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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2021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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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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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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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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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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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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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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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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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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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2021年12月24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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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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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2021年12月24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修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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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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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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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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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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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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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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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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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726令第三次部分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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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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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涉案产品价格在一千元以下;2.在限期内改正;3.产品没有流向市场或者能够全部召回,没有发生动物诊疗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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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1.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轻微,涉及销售金额五百元以下;3.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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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2.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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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
1.首次被发现;2.制度健全、遵守严格,但因工作疏忽,首次发生生猪进厂和生猪产品出厂记录不实,记录、凭证保存2年内可查;3.限期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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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
1.首次违反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1项情形;2.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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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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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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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9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0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1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 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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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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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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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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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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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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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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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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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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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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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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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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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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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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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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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
首次被发现,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非法出版物进货渠道合法,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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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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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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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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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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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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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4.没有违法所得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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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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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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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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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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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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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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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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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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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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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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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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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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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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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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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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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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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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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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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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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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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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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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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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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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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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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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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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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2022年3月29日四次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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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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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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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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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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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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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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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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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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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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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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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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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发布,2021年4月2日修订)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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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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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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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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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施行,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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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 |
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16年10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26日批准,2020年1月15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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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2016年10月31日通过,2016年11月26日批准,2020年1月15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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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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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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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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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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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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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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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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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违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三条(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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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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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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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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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对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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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对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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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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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和渔业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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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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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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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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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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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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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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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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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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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7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7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一百零七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5.《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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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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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 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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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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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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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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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未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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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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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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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委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检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已自行改正或在药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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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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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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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9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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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年第48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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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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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共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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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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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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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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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
203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
|
204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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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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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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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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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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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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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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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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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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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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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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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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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5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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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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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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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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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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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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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0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1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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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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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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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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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 |
1.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2.即时自行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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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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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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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10%,能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能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的;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6.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7.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具,且能当场改正的。 8.因规范变更,导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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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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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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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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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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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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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但当场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完毕,实际已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但不执行或者视为已执行,在0-30%量罚阶次内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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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属定期零星更换消防产品,购置产品具有市场准入资格且购置金额不足2000元,并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更换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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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前改正完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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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1.经营性场所和非经营性场所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属定期零星更换消防产品,购置产品具有市场准入资格且购置金额不足5000元,并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更换完毕的。 2.不符合市场准入消防产品,仅指保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和避难逃生产品。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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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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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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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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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修正)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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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修正)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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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修正)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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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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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21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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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21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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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2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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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21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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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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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9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0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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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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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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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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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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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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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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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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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 |
1.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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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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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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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
首次被发现;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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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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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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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违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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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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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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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涉烟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附件2
昌乐县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3年版33项)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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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
|
2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2年3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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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第三项 |
4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十二条第一款 |
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 |
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8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9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在线上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或线下提交材料已受理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84号)第二条 |
1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40号)第二十九条 |
1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4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40号第三十八条 |
13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440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
1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22年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5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第三十二条 |
16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
17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18 |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
19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
20 |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
2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
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该产品合格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
23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
2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
25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26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第七十一条 |
27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四十五条 |
28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信息备案,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备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八条 |
29 |
化妆品经营者没有及时登记进货查验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通过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0 |
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或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通过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
31 |
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通过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32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通过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33 |
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通过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