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98836/2023-00300 分  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55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55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55号


   申请人:青州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爱江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不服,于202310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1110日,本机关组织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给予合法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NoFA2023052719委托单位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对该报告的抽检工作情况有异议,按照被申请人要求,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通过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受理,于2023年6月29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No2023001并于2023年8月16日向申请人做出《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的行政行为。因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关《检验报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而该报告又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的《情况说明》中,共提出了3点异议说明,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中,只有2点综合分析内容,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未能做到依法全面回复

三、申请人在《情况说明》中提出的关于《检验报告》中被抽检批次的产品的经营销售条件及抽检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从而造成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异议申请,被申请人在《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中未做出任何答复,仅笼统回复了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抽检合法合规对被抽检检测的样品的合法性未做出任何说明,亦未在答复中查明事实并提出证据并且,在《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中,被请人亦认可了被抽检的产品在出厂时是合格产,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校品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与《检验报告》两相矛盾,两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均无法确认。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违法行为。

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不认可,认为该检测公司在同一天同一个镇的三个门市部抽了我公司同一批次的3个抽样,只有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的抽检不合格,是产品问题还是环境问题;认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抽样过程不合规,抽检条件没有达到要求,食品必须在透明盒内,粉尘无法避免,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现场环境不合格。同时提交昌乐县某某食品商店的检验抽样单,证明同一天同一个镇同一批次产品,抽检合格。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异议申请受理、异议不予认可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承办机构于2023年6月29日现场接待申请人,现场接收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书和情况说明,并于6 月29日予以受理,申请人现场领取了受理通知书。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因申请人提出的问题需要对检验公司的抽检过程进行审核后做出研判,经领导同意后延长审核时限,于8月16日做出《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将《决定》的 PDF版、抽检时的录像、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微信方式发送至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对异议不予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针对申请人情况说明第一条,申请人委托“山东某正某某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合格。被申请人认为该检验报告仅能证明该产品出厂时产品合格,不能推翻监督抽检的检验结果。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抽检公司开展监督抽检的产品是上市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性抽检,目的就是排查风险查看上市销售的产品是否继续保持产品合格。从3月2日出厂到5月25日抽检,期间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出厂检验合格不能代表流通一段时间之后的产品依然合格,两者之间没有必要的关联性,期间有造成不合格的可能性,两者不能等同。该证据不能推翻第三方抽检公司的检验结果。

(二)针对申请人情况说明的第二条、第三条,涉及抽检时产品存放条件不达标、产品裸露空气中、没有在无菌条件下抽检等问题,需要调取抽检当时的视频综合判定。经调取初检机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抽检过程的视频进行分析、对检验方法和抽检过程进行复查,并由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视频中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在货架上、常温条件下储存,符合食品标注的保存条件的要求;(2)抽检时产品包装封口完好,抽样操作不会污染内部的食品;(3)抽检公司从经营场所抽检、抽检时产品未开封、确认了储存条件、录像拍照进行了证据留存,抽样程序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4)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合法合规(产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GB14884,该标准中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GB4789.2)。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抽样过程合法合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本次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三)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和情况说明,对抽样检测结果(菌落总数超标)提出了异议:情况说明中对抽样过程提出了异议,未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

三、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针对复议申请理由第二条: 申请人提出了三条理由,《决定》中只有两点综合分析内容。该理由已阐述:涉及抽检时产品存放条件不达标、产品裸露空气中、没有在无菌条件下抽检等问题,需要调取抽检当时的视频综合判定。被申请人依据抽检时的录像和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做出综合判定,合并回复申请人并不违法违规。

针对复议申请理由第三条:申请人的情况说明中的第二、第三条,表述的意思实际上已经认可了检验报告不合格,因此与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自相矛盾。申请人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造成不合格的风险分析排查混为一谈,自己没有理清。第二、第三条的理由实际是申请人排查的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原因,申请人认为是销售商储存条件和抽检公司无菌操作不规范引起的,不是生产企业造成的,这属于风险隐患的排查,不是推翻检验结果的证据。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的原因有很多,生产工艺的问题、投料的问题、销售过程中储存条件的问题等等,同时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检验的防腐剂(苯甲酸和山梨酸 )的数值看出,检测值都很低,说明使用防腐剂很少或未使用,也可能引起上市后的产品出现细菌或者菌落总数的超标;造成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有一种,也可能多原因造成的,这需要多方面的排查,其中也涉及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投料的检查等等,综合判定原因、划分责任,有关情况已与申请人沟通多次。

在行政复议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称申请人提交的昌乐县某某食品商店的检验抽样单真实性需要核实,不能推翻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申请人是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不是对造成检测结果不合格原因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一份,对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370725917136286)与检测报告(No:FA2023052719,委托单位: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结果,菌落总数不合格,提出异议处理申请。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因需要调取抽检时的录像材料等,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审核期限审批,申请延长审核期限20日。2023年8月16日,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出具《回复函》,对抽样过程、样品检验程序作出说明,并提交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人员授权的通知、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抽检视频及抽检报告。2023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并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及情况说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山楂片生产工艺流程作业指导书,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抽样单,山东华正检验检测报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延长审核期限审批表,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回复函、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人员授权通知、抽检录像,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昌乐县某某食品商店抽样单,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及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第八条,“检验结论异议(复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之规定,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异议应当不予受理。本案中,昌乐县某某食品门市部销售的申请人生产的山楂片,经被申请人委托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4884-2016)规定,菌落总数为微生物,因此,申请人对菌落总数不合格提出的异议,被申请人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负责的精神,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并调取了抽检时录像、要求检测机构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过程、程序对申请人的异议内容做了回复,被申请人对抽检过程综合审核后作出《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的出厂合格检测报告和同一天抽检的同一乡镇同一批次的昌乐县某某食品商店抽检报告的菌落总数合格等情形,并不足以推翻本案所涉检测结果,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青州某某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异议不予认可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十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