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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836/2023-00314 分  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1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47号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47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乐政复决字〔2023〕47号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海强,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920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12月19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8月15日以我司无故拖664名职工2023年1月至5月份的工资、基本生活费为由,作出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我司支付工资、基本生活费4355828.56元,并加付赔偿金2177914.28的处理决定。对此,我司特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我司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是无能力支付且情况也已向被申请人说明。

某某公司2022年底,因资金链问题,全面停产,无资金支付员工工资,非文书中或法规中所指的“无故”拖欠,无故拖欠,是指有能力发放而拒不发放工资。而我公司因无力发放工资、支付经销商、供应商欠款,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在2023 年初,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虽然基于各种考量未给予立案进入破产程序,但这足以说明我公司确实是无力支付工资而非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

且我司因为司法查封,现所有财务账号、资产均被法院查封,账上即便有一点款项,也无法使用,如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账户也能解封,便可以用该账号里的款项支付部分工资,但法院一直未给予破产立案,所有账户均处于被查封状态,无任何可以调度的资金。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可以“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为解决员工问题,我司也曾向被申请人进行过沟通,要求进行裁员,给员工以出路,同时也可以减轻不断增加的员工工资负债,员工的补偿金即便现在不能立即支付,也可以先以形成欠款的形式,解决员工的离职问题,待重组或清算时给予支付。但被申请人员口头明确拒绝了我司裁员的问题。

三、此处理将某某公司的后续处理极为不利,建议某某公司的问题由专班组统一统筹处理。

某某公司处于如此艰难之时,在某某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如强行按无故拖欠工资,对某某公司进行处理,不仅使用规定过于牵强,使企业陷入更深的泥潭,也将对某某公司的后续处理极为不利。另外,现针对某某公司的问题,政府已成立专班组来处理解决为使问题可以统筹考量建议该类问题,也一并由专班组来统一处理

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我司将积极协调后续处理尽量妥善解决员工的工资等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过程2023年4月1-5日收到刘、步某某等多名职工市政热线电话投诉某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依法立案查处并于当日向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乐人社监询字〔2023〕第0011号)。逾期,该单位未接受调查询问,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乐人社监字〔2023〕第0006 号),继续要求申请人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2023年6月29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申请了延期处理。依据程序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乐人社监令字〔2023〕第0009号),要求该单位限期支付全部职工2023年 1-5月份的工资基本生活费。逾期,某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乐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002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某某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案件审理小组上报局党组会议后,因涉及664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切身利益和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免除我局的行政处理的情形,为此,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向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

二、某某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一)关于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是无能力支付,纯属狡辩,案件审理期间有职工举报留守人员工资已发放到2023年3-4月份,经核实是事实,非无能力支付,同时也证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存在的。

(二)关于提出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可以“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理由和事实是不成立的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拖欠全部职工2023年1-5月份工资、基本生活费的行为已超出了30日的规定,不适用“不属无故拖欠”和“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三)关于某某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进行裁员问题,经向我局经办科室劳动关系科核实,从未收到某某有限公司的裁员申请材料。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申请人接到刘某、步某某等人市政热线电话,投诉称某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社保未缴纳。2023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因申请人未按要求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23年6月29日,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被申请人作出延期三十个工作日审批。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前将拖欠全部职工2023年1-5余份工资、基本生活费足额支付职工。2023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的回复》及2023年1-5月职工未发工资明细、最低工资生活保障表。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权。2023年8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乐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异议及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限申请人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支付664名职工2023年1-5月份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共计4355828.56元,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177914.28元,共计6533742.84元。2023年8月16日,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潍坊12345承办单、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延期审批表,某某有限公司《关于拖欠职工工资的回复》、2023年1月最低工资生活保障、2023年2月最低工资生活保障、2023年3月份未发工资明细及2023年3月最低工资生活保障、2023年4月未发工资明细及最低工资生活保障、2023年5月未发工资明细及最低工资生活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某某有限公司《关于乐人社监理告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异议及申辩》,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出具的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回复及2023年1-5月的职工最低工资生活保障、未发放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申请人提出其“非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形。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本案中,申请人拖欠其职工工资的行为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属于无故拖欠。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乐人社监理字〔2023〕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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