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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692/2019-50521 | 分 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01日 |
标 题: |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承办机构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1.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电话:0536-6288110
信函投诉:山东省昌乐县昌建大厦11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办公电话:0536-6288110
办公地址:山东省昌乐县昌建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