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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92/2019-50521 分  类: 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标  题: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承办机构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一)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1.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电话:0536-6288110

信函投诉:山东省昌乐县昌建大厦11楼。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办公电话:0536-6288110

办公地址:山东省昌乐县昌建大厦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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