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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8251671/2019-37850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10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摆摊设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摆摊设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摆摊设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摆摊设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公共秩序,优化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维护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城区开展摆摊设点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从事沿街占道摆卖、邮政报刊亭影响市容和早餐亭(车)以及流动摊点占道经营等各种形式的随意摆摊设点行为;依法清理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广告的各类面包车、货车、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环卫保洁车等僵尸车辆。 

二、经济开发区(宝城街道)、宝都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本着既解决困难群众生计,又不影响市容市貌的原则,依法迁移取缔城区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摊点群违规占道、超范围经营及卫生状况“脏、乱、差”的亭、棚、厦等,依法取缔校园周边流动摊点,积极引导早餐亭(车)和流动摊点等进店、进院、进社区、进小区规范经营。 

三、各临街单位(商户)要文明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店外摆放广告牌、工具、商品、杂物等,不店外促销经营,不占道停放车辆,不随意占用停车位,不设置上车坡道,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与秩序。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成立由县综合执法、公安、商务、卫健、市场监管、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邮政等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主次干道摆摊设点行为进行为期2个月的集中整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违规经营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在规范整治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开发区(宝城街道)、宝都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整治过程中,要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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