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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58251671/2019-40152 | 分 类: | 昌乐县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6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113号提案(关于街道统一招牌美化市容的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113号提案(关于街道统一招牌美化市容的建议)的答复 |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113号提案(关于街道统一招牌美化市容的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街道统一招牌美化市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我们通过到省内的滕州市、威海市等城市管理先进地区进行考察学习,结合我县沿街门店多、建筑外立面各有特色的实际,对城区沿街门店招牌的设置,制定了相对符合实际的设置规范。
对于“城市管理者应当在大方向上规划店招,制定的店招标准应当宽松一点”和“方便商家设计、制作具有特色、个性的店招”的建议,我们除落实《昌乐县牌匾设置规范》(以下称《规范》)相关条款外。对于有要求的特色门店,我们还认真遵循《规范》第十三条“对全球性、全国性等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可按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采取统一颜色、统一材质、统一形式进行设置,规格应与相邻牌匾协调,无灯光设施的应加装灯光设施。”的要求,落实尊重个性、彰显个性的审批原则。
对于“尽可能只划出店招的底线、红线原则,以保障店招的安全与城市、街道特色相协调”的建议,我们除落实《规范》第五条“牌匾的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区域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牌匾不得对他人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二层、多层广告及楼顶广告。”、第六条“牌匾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和第九条”横牌匾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处设置,特殊情况并经审批后高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三分之一;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的底线、红线原则要求外,对各条街道和各个建筑组团绘制了符合建筑立面特色的彩色效果图,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和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最后,非常感谢高委员对我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我们一定会在今后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审批中进行合理化的改进,对我们制定的《昌乐县牌匾设置规范》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以适应当下商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