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758251671/2023-98276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2日
标  题: 关于公开征集《昌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众意见的公告及批前公示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公开征集《昌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众意见的公告及批前公示

关于公开征集《昌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公众意见的公告及批前公示


为加强昌乐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形象,营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根据县政府安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潍坊市远景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昌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该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为落实规划的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制,增加规划的公开性、透明性,确保规划方案更加科学、规范,现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献言献策。

详情可查询昌乐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hangle.gov.cn/联系电话:0536-62881106297812

电子邮箱:clxzhzfjfgxfk@wf.shandong.cn

  征求意见及批前公示日期:2023112-21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作为城市空间景观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凸显城市经济繁荣、精神风貌、景观形象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昌乐县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推进城市品质提升为契机,通过“拆除、提升”等措施对户外广告进行梳理整顿,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设置无序、布局不合理、城市特色缺失等问题,不能适应和体现昌乐快速发展趋势。因此,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规范户外广告布局、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规划对象 

  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二、户外广告规划控制 

  1、分区控制 

  统筹城区功能结构、空间环境以及城市建设等方面,确定可设区、限设区、禁设区。 

  1)可设区 

  主要为城市商业区域,是城市人流较多、体现昌乐日益繁荣的商品经济和商业活动多样性的地区。 

  对应城市用地:主要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控制要求:仅允许附着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户外广告;建筑附着式广告仅允许在高度≤24m 的建筑立面设置;其中,高层建筑有裙房且≤24m的应优先在裙房设置;同一建筑立面,所有建筑附着式广告的总面积应小于等于立面面积的30%;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已预留广告位的按批准方案设置,严格控制内容、版面,禁止更改或增加广告位;其他商业建筑,当营业面积≥20000㎡时,同一个建筑上广告设施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当营业面积在5000㎡-20000㎡之间时,同一个建筑上广告设施的数量不超过5个;当营业面积≤5000㎡时,同一个建筑上广告设施的数量不超过4个;专业市场,按照“一场一方案”的原则,编制详细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获审批不应设置;广告内容仅限公益广告及其自身和内部商家的广告宣传,禁止设置第三方广告。

  2)限设区 

  指对城市景观形象、城市建筑形象、设施使用功能等产生较大影响的用地。 

  对应城市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公用设施用地(U)、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广场用地(G3)。 

  控制要求:各类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可设置橱窗广告、招牌设施,除此外,禁止设置任何商业广告,只允许设置建筑本身及内部单位的标识设施;火车站、汽车站,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广告内容以昌乐文化、旅游、历史等城市宣传为主。

  3)禁设区 

  指城区党政机关、绿地、军事等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地段,以及对城市设施功能、城市景观等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对应城市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生态绿地、军事用地(H41)、安保用地(H42)、水域(E1)等。 

  控制要求:绿地、公园可适度设置公益广告;可设建筑本身及内部单位的标识设施;除此外,禁止设置任何类型户外广告。 

  2、道路控制 

  指对城市道路红线空间内的户外广告进行控制。 

  控制要求:可结合公交站点设置公交候车亭广告;交通指示牌、标志牌禁止设置商业性广告,只允许设置公益性广告;禁止其他类型广告设置。 

  3、不同类型建筑控制 

  提出不同类型建筑与广告形式的兼容性设置要求。 

  三、广告设施分类管理 

  1、禁止类 

  包括屋顶广告、窗户广告、构筑物(围墙(栏)、桥体、其他构筑物附着式)广告、一般设施(附着市政交通设施、附着城市家具、附着公交设施)广告、立杆式广告、底座式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车辆广告、船舶广告、飞行类广告等。 

  2、控制类 

  平行式广告:广告设施外沿不应超过建筑墙面轮廓线;广告设施的厚度0.5m;广告设施底部的净空高度应>3m;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30% 

  垂直式广告:广告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 ;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3m;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且厚度≤0.3m;相邻广告水平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开间且应6m 

  公交候车亭广告:仅允许附着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他站内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禁止在候车亭顶部架设广告设施;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公交候车亭识别、使用和车站人流疏散,不得妨碍查询站点信息的识别和查询。 

  LED显示屏广告禁止设置单色滚动屏幕;禁止播放声音;不应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不应对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避免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模型广告:仅允许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且禁止动态展示;广告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且不应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和消防安全;突出部分应2.5m,禁止侵入道路红线内。 

 3、鼓励类 

  橱窗广告:鼓励结合商业立面进行艺术化、一体化布局;橱窗广告展示内容仅限实物展示及创意造型展示,不能空置、堆放杂物或张贴平面广告;橱窗广告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5m。 

  新技术、新媒体:必须制定完整的设计和实施方案,并单独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设置;禁止在道路交叉口设置;不应影响交通安全、妨碍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

  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1、禁止要求 

  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房)顶部设置标识设施;禁止利用坡屋顶设置标识设施;禁止利用建筑物玻璃窗、观光电梯等设置标识设施;禁止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标识设施;禁止利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设置标识设施;禁止设置动态类标识设施;禁止标识设施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禁止使用低端喷绘材料;禁止设置LED单色滚动屏幕。 

  2、楼宇标识设置要求

  1)一般要求 

  遵循“一楼一名”的设置原则,即每栋建筑仅允许使用一个名称,除高层建筑,当裙房部分建筑面积≥5000㎡,且裙房部分与建筑物主体部分存在最大业主或最大承租者不一致情形下,允许在裙房部分结合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单独冠名;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多层、低层建筑仅允许设置一个;当同一用地或建筑有多个主要出入口时,主要出入口相隔较远或位于不同方向的,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一处楼宇标识。

  2)墙面式楼宇标识 

  设施的外沿不应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设施的厚度,即展示画面在水平方向上突出墙面的距离≤0.3m;所含文字单字的字高、标识的高度≤1/10建筑物高度,且≤6m;文字的字间距≤1倍字高;依附于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墙面实墙面部分的楼宇标识,当文字和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30m,鼓励靠一侧设置;文字和标识竖直排列时,自顶部边界向下,占建筑物整体高度1/3 范围内的该侧建筑物墙面为允许设置范围。 

  3)落地式楼宇标识 

  设置数量不得超过主要出入口的数量,且在同一个临街界面仅允许设置1个;高度≤5m;设置位置不得超出用地界。 

  3、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1)一般要求 

  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每个店铺原则上仅允许设置1个店招标识,即一店一招,且在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商业店铺可采用品牌墙或集中式竖招。 

  2)分类设置要求 

  连通式,优先设置在建筑一楼门楣位置,下沿净空高度2.2m;同一个连续界面上的招牌设施高度应统一,同时其设施上沿不应超出建筑二层窗户下沿。

  嵌入式,建筑立面有自然分隔结构的,招牌设施不应超出分隔结构限定的范围。

整体造型式,仅限在户外广告可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设置;仅限国际、国内知名品牌的零售门店设置。

集中式竖招,仅限在户外广告可设区的商业区、商业步行街中,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每栋建筑设置数量应2处;设施突出于所附着建筑立面的距离应1.2m;设施的净空高度应4m;厚度≤0.3m;必须结合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品牌墙,仅限商业建筑内部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店内店)设置;仅允许在建筑实墙面设置;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30%;数量不应超过建筑主要出入口的数量。 

  五、通用规定 

  1、基本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不应损害城市景观、建筑物和天际线,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新建建筑应将户外广告的位置、类型、数量与规格尺寸纳入建筑方案统筹考虑、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方案同步审批。 

 2、安全要求 

  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消防、电气、钢结构、施工安装等各项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3、照明要求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光污染,广告设施灯光照明要有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6;照明光色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白光、暖白光为宜,不宜采用红色光。 

   4材料外观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材质、外观应与所处区域环境和建筑立面保持协调,不应出现外露的支架。 

  5、色彩要求 

  禁止使用与交通标志、警示标识、安全标识等特殊标识相同的配色方案;同一展示画面中使用色彩不宜超过3种;处于同一建筑立面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统一制定色彩使用方案;保护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的通用配色标准,但当其处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或附着于历史建筑时等,则必须根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6、内容要求 

  不应出现涉医涉药内容,不应出现内衣、卫生健康等类型内容;招牌设施可对经登记的名称进行适当简化,并可适当增加标志标识;但不应包含其他单独以文字形式体现的促销或者详细服务内容信息。 

  7、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公益广告设施应由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禁止利用独立公益广告点位发布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超过三十日,应以公益广告等内容代替。

  8、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临时性广告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规范设置;不得超出其批准设置范围和时限。 

  六、组织实施 

  按照“总体控制、重点整治、阶段控制、全面规范”的总体要求,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整治规范户外广告,切实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和监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我县户外广告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塑造健康、有序的户外空间形象,将昌乐打造成为户外广告规划整治的典范,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