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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4419345/2016-10778 分  类: 年度计划
发布机构: 县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06日
标  题: 昌乐县体育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体育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昌乐县体育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山东省推进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协调办函〔20155号文件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鲁职能办函〔20157号)、《潍坊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职能办函〔20157号文件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函》(潍职能办函〔20161号)要求,为推进体育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我县体育事业有序运转。

二、工作任务

1、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此前制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现有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认真梳理,制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等6项随机抽查事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把体育经营者、健身气功站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类,建立5个检查对象名录库,同时对所有执法人员编号,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确定每月进行1次执法检查,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单采取双随机产生后,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检查。

4、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在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抽查结果通过政府公开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2、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科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昌乐县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

昌乐县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备注

1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对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10月施行)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5月施行)第1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20135月施行)“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昌乐县      体育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

健身气功管理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管理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12月施行)第4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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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放、开展活动、出租、收支等的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8月施行)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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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体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开展活动、清算的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月施行)第6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28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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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5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开展活动、清算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月施行)第5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20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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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6

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场地、器材标准和性能、活动规则、参与人员执业资格进行监督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12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7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昌乐县      体育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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