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体彩公益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每年年底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体彩公益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条 年度结束后,向县财政局报送体彩公益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体彩公益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体彩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2.改善县级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3.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县级运动队备战和参加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申请使用体彩公益金,要依据年度体彩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申报要求,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本级体彩公益金,向昌乐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使用上级体彩公益金,由县财政局和体育局联合发文,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体彩公益金,一般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预算;
(三)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体彩公益金实行单独核算、分帐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
第十二条 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要向县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报送项目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变更或改变用途用于盈利性活动的,必须报批准立项的部门审批,并将原资助公益金收回并缴入县财政局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使用体彩公益金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体彩公益金使用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