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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4419345/2018-23992 | 分 类: | 服务保障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01月08日 |
标 题: | 昌乐县体育局成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业务手册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体育局成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业务手册 |
昌乐县体育局成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业务手册
成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二、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办理地点
昌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1. 申请成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成立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应当向县体育局审批服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2份;
2.活动方案复印件2份;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电子稿1份;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六、基本流程
1.接收。由投资项目审批区综合受理人员负责接受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由投资项目审批区综合受理人员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由县体育局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站点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1号楼1155室体育局审批科
(二)电话咨询:0536-628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