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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4419345/2018-24011 | 分 类: | 服务保障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2月05日 |
标 题: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查业务手册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查业务手册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查业务手册
一、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查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2.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2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2000年10月29日民政部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四条。
三、办理地点
昌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办理条件
申请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原件2份;
非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变更登记表1份;
民政局出具的变更其他人员登记表1份;
六、基本流程
1.接收。由审批科受理人员负责接受申请方提供的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由审批科综合受理人员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由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4.审批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民办非企业变更审查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昌乐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审批窗口或者体育局审批科1155室
(二)电话咨询:0536-628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