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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4419345/2018-24026 分  类: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目录
发布机构: 县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4日
标  题: 潍坊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潍坊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潍坊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37号文件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部分公共体育服务事项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并设有独立的单位银行账户;
(三)在参与购买服务事项的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
(四)能够提供满足承接体育服务项目所必需的场馆设施、设备器材,并拥有一支具备提供体育服务项目相应工作能力和运营管理实践经验的专业团队;
(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六)具备购买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资质要求。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优秀运动员退役自主创业机构,以及当年度评估等级3A以上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第五条 体育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工作需要,负责制定体育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内容目录和项目清单,并随着体育事业发展,购买服务需求变化逐步调整完善,其中,年度事项清单按年度具体工作任务和财政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全民健身活动与公益性体育竞赛组织承办;
(二)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器材管理运营与维护监管;
(三)体育场馆设施和健身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科学健身方法研究、指导服务与国民体质监测;
(五)体育社团组织建设与活动开展;
(六)体育健身、体育职业、运动专业等技能培训鉴定;
(七)体育文化建设与体育宣传推广;
(八)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与推广;
(九)体育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资讯信息统计分析评估;
(十)联办共建优秀运动队及事业单位改制后所承担的有关事项;
(十一)单位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第六条 购买服务应根据省市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购买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属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并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属政府采购目录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服务项目需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资金支出额度等因素,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组织购买或委托具备资质能力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属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1、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应向相关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购买服务的。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3、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第七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编制规范性标准文本,包括项目名称、资金安排、购买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方式、实施期限、项目评价方法、绩效管理目标等内容。
第八条 体育部门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统筹安排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计划编报工作。
(一)购买主体应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对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于每年9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购买服务项目,报体育部门审核。
(二)体育部门审核同意的购买服务事项,填报《市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表》,随同部门“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三)年初未编报购买服务计划的事项,在预算执行中需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计划;属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的,同时申请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四)突发性应急事项及其他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经财政部门核准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在体育部门确认后20日内, 购买主体分别通过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情况公布后,购买主体应尽快组织实施购买活动。对由于时效等原因,确需在预算批复之前开展购买活动的,在购买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同意,可以先行开展相关购买活动。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与进度安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并且价格、服务条件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以后年度预算经费有保障的前提下,双方可一次性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合同。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合同应在签订后20日内报体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资金,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执行。承接主体应按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第十三条 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绩效考核,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购买主体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对承接主体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参考。评价不合格的,按规定记入承接主体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独立实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任务,严禁转包、分包等行为。对擅自转包、分包的,以及因承接主体原因合同约定未完全履行的,按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 获得中央和省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扶持的场馆,应根据自身条件优先承接安排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向承接主体提供相应的免费低收费开放待遇。承接情况纳入该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考核内容,并作为申报下一年度开放奖励和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办法。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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