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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4419345/2024-02379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标  题: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各科室:

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省、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中心业务实际,研究制定了《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月31日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反兴奋剂工作检查

反兴奋剂拓展教育、委托兴奋剂检查

参赛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比赛抽取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3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情况

体育类协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4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年报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5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年报信息检查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健身气功站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

6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

2.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3.是否有违法所得。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填报资料、文件审阅、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第五十条。

7

对体育竞赛的监管

竞赛组织检查

锦标赛、小学生联赛竞赛组织有关工作

各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

8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

健身气功站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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