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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4419345/2024-02379 | 分 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31日 |
标 题: |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省、市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我中心业务实际,研究制定了《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昌乐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月31日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专业人员证件公示情况。 3.安全说明、警示情况。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证件类型、数量、佩戴等情况。 6.其他内容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不低于5%,每年抽查不低于1次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560号公布,2016年2月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2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反兴奋剂工作检查 |
反兴奋剂拓展教育、委托兴奋剂检查 |
参赛对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比赛抽取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21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7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
3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
组织开展的赛事活动情况 |
体育类协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
4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年报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 |
全年抽查比例为10%,每年抽查1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四条、第二十条。 |
5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年报信息检查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
健身气功站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 |
6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管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1.是否开展与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 2.是否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3.是否有违法所得。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填报资料、文件审阅、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不少于1次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2.《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第五十条。 |
7 |
对体育竞赛的监管 |
竞赛组织检查 |
锦标赛、小学生联赛竞赛组织有关工作 |
各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 |
8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督管理 |
健身气功站点的情况 |
健身气功站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