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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08-00014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卫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1年05月14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
昌乐县人口计生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项目与实施
(一)再生育子女的审批
1、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核实,经公示后签署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上报的再生育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给予办理《计划生育证》。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省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地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地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设置规划及规定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并提供规定材料。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全部规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拟从事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2、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合格证》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四)计划生育统计调查
1、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4、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及工作的调查,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批。
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公示与告知、统一办理与送达
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人口计生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再生育子女的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法规科统一受理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分别统一由省地计生委(局)科技处(科)统一受理,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由省、地、县人口计生委(局)统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县人口计生局定期对各镇(街、区)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把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纳入全县计划生育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经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执业许可的注销手续: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依法被撤消、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
(一)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过错,应追究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或者无故拖延办理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8、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1、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行政处分;
4、调离执法岗位;
5、赔偿损失;
6、辞退;
7、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分。
(三)追究过错应当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免予、单项或者合并适用上条(二)所列处分。
(四)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单位对当事人赔偿损失后,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3、因过错造成集体申诉、上访及其他恶劣影响的;
4、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七)对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八)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者提出申诉。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过错责任的追究情况,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