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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17-00035 | 分 类: | 食品安全标准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2月25日 |
标 题: | 昌乐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昌乐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实施主体 |
昌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无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536-6278608 |
投诉电话 |
0536-6221579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受理地点、时间 |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自2013年9月30日起,不再受理此次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9月30日前受理的将继续完成行政审批。为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分刻了17枚“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各市编号)、17枚“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各市编号),分别用于各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相关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3、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4、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㈡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㈢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㈤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㈥涉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和保健食品的,应提供许可批件。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1.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必要时出具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技术资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涉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和保健食品的,应提供许可批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其他有关资料:属于委托生产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食品原料涉及新资源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须提供卫生部公告名单(复印件)并标注,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须提供GB 2760、GB 14880中对应产品名单复印件并标注,保健食品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非必要 |
无 |
无 |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初审材料提交者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属于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