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3391X/2017-00186 分  类: 食品安全标准解读
发布机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标  题: 转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文  号:
内容概述: 转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转载《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一是贯彻“三小”条例的需要。“三小”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为贯彻落实“三小”条例,需要进一步细化申请登记流程,对现场核查、变更、延续、补证、注销以及登记证书管理等进一步明确,以便于操作。

      二是规范基层监管部门登记行为的需要。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众多,实际工作中存在登记管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统一、内容不统一、证书不统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需要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

    三是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重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

    今年2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在认真借鉴外省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分别于3月中旬、4月上旬,组织召开座谈会,同时赴有关市进行调研,认真征求基层监管人员、行政相对人和消费者的意见建议。随后,先后两次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下旬,经法制处审核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三小”条例对“三小”的监督管理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办法》不再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监督管理重复规定。调整范围限于对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第二条)。

    (二)两项原则。一是权责明确,事权下移。《办法》规定,省局负责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市局负责组织、指导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局具体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登记管理信息,便于公众查询等。二是公开便捷,方便群众。《办法》规定登记机关要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和办证。同时,考虑到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实际,规定既可以进行纸质申请,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请,并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三)拟解决问题。一是对登记程序进行统一和规范,解决登记程序、文书不统一问题。《办法》对登记主体、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登记申请处理和发证时限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在配套文件中设计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申请书样式。二是对现场核查和核查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解决现场核查标准、内容不统一问题。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县级局指派2名或2名以上核查人员,按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现场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在配套文件中,对现场核查标准和内容进行了细化。三是对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程序及要求进行统一和规范,力求便捷和便民。申请变更只需提交变更申请表、登记证原件等,变更的新证编号不变。申请延续只需提交延续申请表、登记证原件、负责人身份证;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换发新证。《办法》还对登记证注销的七种情形做了列举,便于操作。

    (四)关于登记证。《办法》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二合一”合为一证,名称统一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一是明确了登记证内容。二是明确了编号规则。三是对打证系统使用予以明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