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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3391X/2017-00205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2日
标  题: 昌乐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

昌乐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


 昌乐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意见

  (试行)

  为认真做好昌乐县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挂网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原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和医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1]1号)文件及潍坊市卫计委《关于执行新一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的通知》(潍卫字[2016]20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过渡期政策

  为实现新一轮药品中标结果平稳落地,确保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有序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确定设立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同通用名同品规药品新中标产品和原中标(挂网)产品均可使用,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过渡期内药品的更换使用工作,优先采购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逐步消化库存,保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交接期的平稳过渡。过渡期满后,原中标(挂网)结果停止执行。

  二、科学建立配送关系

  新一轮药品采购结果落地后,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尽快与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药品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鲁卫发[2017]1号)文件要求与药品配送企业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样本附后)。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配送业绩好、服务质量优、医疗机构认同程度高的配送企业承担药品配送任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配送企业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配送企业名单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卫计局将加强医疗机构配送供应行为监管,并定期将各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通报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既要保障配送效率,也要防止在药品配送过程中出现独家配送、垄断经营等行为。

  按照分类管理的办法,对于省级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继续执行《关于鼓励开展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医改办[2013]13号)文件,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保持在5家以内,并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的现代医药物流企业。对于省级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要按照省市卫计委关于执行新一轮药品采购结果的通知要求,选定药品配送企业。

  三、继续落实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政策

  1、坚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2、在坚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省和市卫计委的有关要求,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可及性。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政策,严格控制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的采购比例,采购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

  3、对于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急(抢)救、基础输液等(以下简称四类药品)集中挂网药品,由基层医疗机构参考平台显示的企业报价、原中标价、一定时期内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交易的平均价、最低价及当地零售药店价格等信息,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与生产经营企业直接议定成交,并如实填报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各基层医疗机构是药品议价的主体,应主动与相关药品配送企业进行及时沟通,拟定药品价格,并将议价药品价格报送县卫计局备案。县卫计局将分析药品议价情况,并将全县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采购情况及时通报给各单位。

  4、四类药品的议价应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确保供应的原则进行。各基层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将议价重点放在确保药品供应和价格议定上。为保证药品供应,对同一品规的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可选择多个企业进行议价,最终与首选企业建立药品购销关系,其余可作为备选。若首选企业供货不及时或不予供货的,可终止购销关系,由备选企业进行递补保障供应。议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后期将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县卫计局将对公立医院药品联合采购价格情况及时通报给基层医疗机构,保持区域内统一议价工作的有序链接,维护市场的稳定与统一。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采购价格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政策。

  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管理。

  1、建立药品价格的监测机制。对价格变动异常或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的药品,要及时研究分析。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沟通,定期将采购价格抄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和医保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2、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行为的自我监督。各单位要以新一轮药品采购为契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健全药品采购相关制度,保证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运行。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向药品配送企业索要医疗药品相关资质,并定期审核资质有效期。要进一步强化药品采购与付款的制约机制。药品发票必须经验收人、药库主任双签字后由财务、院长再签字后方可付款入账。严禁药品采购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各基层医疗机构每月在采购过程中发现短缺药品或者长期不及时配送药品时,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卫计局,局里将汇总基层情况如实向上级反映。

  4、规范各单位配送关系变更程序。各基层医疗机构变更药品配送企业时需向县卫计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县卫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见附件2)。申请中请列明需要变更的配送企业及药品生产企业、品规及剂型等。

  5、各单位要严格药品的入库验收。在入库验收时,应要求药品配送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开出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做到票、帐、货、款一致,药品配送企业开出的发票与随货同行等相关票据一致方可入库验收,并同步做好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HIS)的入库验收。HIS系统中入库额与药品网上采购额差异率不超过10%。

  6、规范各单位的采购时间与频次。杜绝频繁订单、超常订单和私自撤单,随意撤单。县卫计局将定期监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撤单行为,对各单位的撤单情况和配送企业的撤单情况进行排名,并定期进行通报。

  7、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次月初自动形成各单位当月所有签收单形成结算单。形成结算单后,各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结算单的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县卫计局药品集中采购专用账户,县卫计局在收到各单位货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药物货款上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专用账户。县卫计局将加强各单位药品控制管理,切实加强各单位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货款安全,各单位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目录以外药品,不得挪用货款。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汇缴药品款及擅自采购中标目录外药品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药品采购改革政策,是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公开透明的药品采购新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降低药品价格,保障药品供应,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县卫计局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按照“放、管、服”的原则,指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采购工作。不断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与医保、物价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药品采购改革与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形成改革合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充实药品采购软硬件力量,努力将药品采购工作做好,做扎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上级政策调整,则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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