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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18-11170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10日 |
标 题: | 昌乐县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规范 | 文 号: | 乐卫计字〔2018〕56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规范 |
昌乐县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规范
乐卫计字〔2018〕56号
根据我县《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卫计字〔2015〕69号)要求,为及时规范上报老年乡村医生信息,确保补助金额及时发放到位,特制定本规范。
1、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以下时间均为每季度第1个月的时间),各镇(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上报上一季度年满六十周岁老年乡村医生和死亡人员信息,并对所有已发放老年乡村医生补助人员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2、10日前,局基层卫生科负责对上报的老年乡村医生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补助金额核算,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下发到各单位。
3、15日前,各镇(街、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已通过审核人员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报局基层卫生科。
4、20日前,局基层卫生科负责将拨付上季度老年乡医补助金额的函及老年乡医补助金额发放明细(纸质版)一式两份,一份送县财政局社保科,一份送局规划财务科。
5、25日前,局规划财务科负责通过财政支付系统对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发放金额进行申报,经县财政局批复后及时将金额拨付至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财务科。
6、30日前,局基层卫生科负责将老年乡村医生补助金额明细(电子版)发送至县人社局社保中心农保处,确保补助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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