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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18-11192 | 分 类: | 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04日 |
标 题: | 关于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运行的指导意见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运行的指导意见 |
关于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运行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县妇幼计生中心和县妇幼保健院的管理和运行,更好的为广大群众服务,经研究决定,将昌乐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组织领导、工作职能、人员管理及场所等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运行模式及组织领导
目前,县经济开发区没有一级医疗机构,不能很好的为当地周边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偏低。为切实改善开发区医疗状况,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看病就医需求,根据县委研究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关于县妇幼保健院由县人民医院托管的决定》(乐政发〔2010〕15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由昌乐县人民医院在县妇幼计生中心驻地依托新的昌乐县妇幼保健院设立昌乐县人民医院北院,承担原昌乐县妇幼保健院工作职责,由县人民医院全权管理。拟由殷好治同志兼任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县妇幼计生中心、县妇幼保健院人员的编制管理、妇幼卫生计生信息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等行政性工作统一由县妇幼计生中心负责,一口对外,县妇幼保健院积极配合。
二、科室设置及工作职责划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文件要求,县妇幼计生中心设置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个部。
(一)县妇幼计生中心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制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提供孕前健康检查、唐氏综合征筛查等孕期保健、妇女保健、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服务;协助搞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评价;负责妇幼卫生计生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工作;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指导、药具管理发放、信息咨询、技术服务、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承担流引产、病残儿医学及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孕不育症鉴定工作;承担县妇幼计生中心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及县卫计局交办的其他行政管理等事项。
(二)县妇幼保健院职责:承担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发放工作;承担全县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评价,负责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承担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公卫、重大公卫妇幼卫生项目技术指导、监督考核及信息上报;提供助产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常见病诊治、产前筛查、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临床医疗服务;开展妇幼卫生、生殖保健的应用性科学研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承担开发区范围内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县卫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人员(组织)管理及经费保障
(一)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人员全部划转至县妇幼计生中心,由县妇幼计生中心负责管理。
(二)原县妇幼保健院的人员整体迁至县妇幼保健院新址工作,由县妇幼保健院负责管理。
(三)县财政拨款及因承担工作任务所拨款项继续由原渠道解决。所有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金及日常费用支出等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拟由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党支部和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组建昌乐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党(总)支部。
四、办公场所
(一)县妇幼计生中心:原则上使用门诊楼2至5层及1楼西侧,东面副楼的第2、3层,共约6400平方米。
(二)县妇幼保健院:使用北面病房楼1至6层,门诊楼1楼东侧,东面副楼的第1层,共约8800平方米。所需用房消防设施、装修、维护以及医疗设备等均有县人民医院负责。
(三)相关科室如会议室、接待室、人口学校等相关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基础上调剂整合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