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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19-39044 | 分 类: |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20日 |
标 题: |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程序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程序 |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程序
为规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制定本程序。
一、原则
(一)统一指挥、一口进出
县卫生健康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挥、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均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
(二)首接负责、归口处置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首接科室、单位必须立即向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并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最快的速度归口到有关科室、单位,全面做好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和评估等工作。
(三)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各有关科室、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反应,迅速出动,果断处置,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
二、报告
(一)报告范围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反应、实验室菌毒种丢失、医源性感染事件、职业卫生事件、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化学中毒、放射源丢失、辐射事故、食品安全事件和核、化学、生物恐怖事件及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医疗卫生救援的均需报告。
(二)报告内容
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伤病员人数及伤情分类,已采取的医疗卫生救援措施、是否需要上级支持等。需要上级支援的,应提出需要支援的专业、人数等。
2.进程报告。
包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终结报告。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情况、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整体开展情况、问题及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三)报告主体、程序、方式和时间
1.报告责任主体
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报告责任主体。
2.报告程序
按有关规定,需要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一律向县卫生健康局值班室报告(电话:6221573,传真:6255075),由值班员立即报告局应急办公室,局应急办公室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局长后安排相关责任科室和单位进行处置。
3.报告方式。
首次报告先用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报告,随后填写《昌乐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表》(附件1),以传真形式进行书面报告。后续报告可用报告表或文字形式进行报告。
4.报告时间。
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20分钟内进行首次报告,特别紧急或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三、处置
(一)处置原则
实行分级牵头处置。属四级突发公共事件或达不到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处置。属三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由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处置,县卫生健康局予以配合。
(二)县级处置分工
1.属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反应、实验室菌毒种丢失、医源性感染事件、化学中毒和核、化学、生物恐怖事件及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由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牵头组织处置,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
2.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医疗机构辐射事故及放射源丢失的,由县卫生计生监察大队牵头处置,局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
3.属于职业卫生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县卫生计生监察大队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并向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医疗救治的,由医政科负责调度急救力量进行院前救治和伤员转运,组织院内救治,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配合。
5.参与医疗救治的医院应立即对伤病员进行救治、病情评估、信息登记、汇总报告,并为陪护人员提供探视、照护、生活方便,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和心理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面稳控。
四、信息上报与发布
(一)信息上报
县卫生健康局信息上报坚持“一口对外”原则,即需要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各牵头处置科室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信息报送局应急办公室,由局应急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二)信息发布
需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予以发布。经授权由县卫生健康局新闻发言人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五、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在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党内外职务或吊销执业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县本级、上级交办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局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程序,报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三)本程序由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