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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3391X/2020-57218 | 分 类: | 社会救助 |
发布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的通知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的通知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70号)及潍坊市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管理。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密切关注居家患者目前病情状况,采用视频或电话沟通等方式与患者和家属联络,2月底前,在管患者全部随访一次,并录入信息系统。随访发现发热或者肺炎疑似症状的患者,要立即向镇(街区)综合管理小组汇报。
二、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服务。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密切关注居家患者服药情况,主动了解居家患者服药需求。对断药或药量不足患者,了解其药物信息,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到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昌乐院区)代取药,帮助患者持续药物治疗,集中取药说明见附件。对于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情绪暴躁、或者行为冲动等不稳定患者,要立即上报镇(街区)综合管理小组,县精神卫生中心要落实精神科医师与社区精防人员点对点技术指导,必要时,由镇(街区)综合管理小组送医治疗。
三、其他事宜。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昌乐县卫健局疾控应急科及昌乐县精神卫生中心社防科,联系电话:6227331、7620226。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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