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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3391X/2020-62312 分  类: 行政许可信息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7日
标  题: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填报单位:昌乐县卫生健康局                     填报人:杨凤娟                                 联系电话:6255052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开具单位

 

办事指南

备注

1

身份证明(身份证)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370000012304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700001023028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3700001023029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人身份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医师定期考核3700001023036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3700001023038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3700001023043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本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2

户口薄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符合《条例》第二十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户口薄(户籍证明)和家庭近期合影照; 

公安部门

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3

资格(职称)证书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事部门

到县人社局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人事部门

到县人社局开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事部门

到县人社局开具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00001230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人事部门

到县人社局开具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700000723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人事部门

到县人社局开具

 

4

学历证明(毕业证)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教育部门

学历证明在学信网认证查询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教育部门

学历证明在学信网认证查询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3700000123047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教育部门

学历证明在学信网认证查询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3700001023029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教育部门

学历证明在学信网认证查询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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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亡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3700000123027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卫生健康部门

到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

 

医师执业注册3700000123048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卫生健康部门

到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

 

7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到县卫健局开具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3700000123031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

到县卫健局开具

 

8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

到医疗机构开具

 

9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12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2、再婚方离异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其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5、再婚后管理地出具的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再婚方丧偶的,提供子女跟随生活情况的公证书; 

民政部门

到县民政局开具

 

10

医学诊断证明

提供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证明3700001023041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四)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

到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

 

1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卫健局开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3700000123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卫健局开具

 

12

法人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13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37000007230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370000102303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370000102304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

 

14

注册登记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房管中心开具

 

15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住建部门

到县房管中心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住建部门

到县房管局开具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000012304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住建部门

到县房管中心开具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住建部门

到县房管中心开具

 

16

婚育状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到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开具

 

17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370000012302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3700000123029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370000012304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370000072301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

到县市市场监管局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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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

再生育审批370000012302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2号)附件1:再生育审批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婚育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再生育子女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可凭申请人承诺并进行公示后办理。

/居委会或工作单位

到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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