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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3391X/2020-66058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07日
标  题: 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卫健局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结合我县实际,形成了《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2002年9月28日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2011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6号)、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维护计生家庭合法权益。

  是确定发放标准及范围符合下列范围的人员,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办理退休时,按照上一年度潍坊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8日期间办理退休时,未加发5%退休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2.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从企业退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原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在社会上办理退休的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3.符合上述条件、已亡故的人员参照执行。

  经费落实及发放渠道(一) 正常运转的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二)按程序认定为县属困难企业的,其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三) 已破产、关闭、改制的企业。1.在企业破产、关闭终结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企业破产、关闭清算费用中依序清偿,按规定兑现。确实无力解决的县属企业,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2.在县属企业改制前,从该企业退休的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企业改制时有我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原县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未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并在社会上办理退休的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人社部门负责发放。4.重新就业后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其独生子女父母 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新单位负责落实。(四)上属企业。国家和省、市属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负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五)企业改制完成后或正常运转企业中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在社会上退休的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等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鲁发〔2016)14号)规定,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卫健部门负责发放。

  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的确认及困难企业认定1.有法院破产文书或者县政府相关文件明确宣告破产、关闭、改制的县属企业,应当确认为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停产2年以上、只发放职工生活费且近期无望恢复生产的县属企业, 可认定为县属困难企业。2.符合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标准的县属企业,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填报《昌乐县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确认认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昌乐县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统计确认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负责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申报县属破产、关闭、改制、困难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据实出具确认认定结果。

  发放对象资格确认(一)正常运转企业的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各企业负责资格确认。(二)县属破产、关闭、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和进入改制、破产程序的县属企业中需要县财政统筹解决补助资金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对象,由县人社、卫健以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审核、确认。(三) 资格确认所需材料。符合前述发放范围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单位)领取并填写申请登记表格。

  【文件关联】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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