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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3391X/2021-71652 分  类: 执法程序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4日
标  题: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程序

昌乐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案件

    1、办案科室依据职权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负责人签批。

    2、立案后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案件调查时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为6个月)。

    3、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办案机构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合议记录》应当由合议人员签字确认。办案机构合议完成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及案件的全部材料一并报综合科进行核审,核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向办案科室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的建议。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罚款或没收财物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卫生综合执法大队综合科报请案审会集体审理,形成《审理记录》,经参与审理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

    办案科室应当根据重大复杂案件的案审委审议意见和一般案件的合议意见进行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或者补正程序,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销案、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4.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经分管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核,必要时补充调查取证。根据核实的结果,承办人提出是否采纳、是否改变原行政处罚意见的建议,提请二次合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5.经二次合议维持原行政处罚意见或者对一般案件从轻、减轻处罚的、二次法制核审并经案审会重新审理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要求听证的,办案科室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7日内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会重新审理决定,并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案机构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履行催告手续10日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办案机构及时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办案机构填写《终止执行审批表》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填写《结案报告》经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决定终止调查的;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对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7.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二、简易程序案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3.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4.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5.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并于3日内到综合科备案。

    三、案件的录入及公示

    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按要求录入相关业务系统并按规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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