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昌乐县司法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联系昌乐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36-6222932。
一、总体情况
2022年,昌乐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和实效,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2条。其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3条;官方“两微”平台“昌乐普法”共发布信息290条。其中,概况信息4条,法规文件及解读3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效力信息4条,行政执法及信用信息11条,其他重点领域信息3条,业务信息及其他类信息348条。
1.及时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同步制定发布政策解读文件3件,分别解读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昌乐县行政应诉办法》《关于公布县政府2022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政策文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2.及时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次昌乐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确保昌乐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性、准确性。
3.及时公开机构概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及时更新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信息、联系方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姓名等信息,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局机关网站公布。
4. 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制定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拟定年度抽查计划,及时公开抽查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我局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协会;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了随机抽查。共计抽查了2家律所、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1家公证机构、1家司法鉴定所。
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等,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及时公示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5.及时推进其他领域信息公开。一是定期发布政府工作报告进展成效及举措及年度重点工作信息,每季度公开工作计划、措施及成果,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动态公开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及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及办事结果清单,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查询链接,方便社会公众知晓。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1.依申请公开情况。县司法局2022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当事人申请公开我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信息,已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2.申请处理情况。共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
3.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全年未发生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1件,正按法律规定处理。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1.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前期制定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文件,完善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措施,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及时落实上级部署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新。
2.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规范审查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重把关,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经审核后公开,无遗漏涉密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进一步加大新媒体普法力度。以《昌乐日报》、广播电台“法治讲堂”等传统媒体普法为基础,抖音号、头条号、公众号等新媒体一体推进,采取以案释法形式,编制普法小短剧,定期开展线上法律服务直播,在线解答群众咨询,拓展普法覆盖面和传播力。“昌乐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40余期、300余条,微博发布290余条,抖音号发布59期。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将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列入本单位全年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办公室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发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科室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予以公布,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二是完善机构建设及人员配置情况。为落实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县司法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根据领导分工变化及时做出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36-6222932,配备专职人员1名,明确机关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加强科室配合与协助,全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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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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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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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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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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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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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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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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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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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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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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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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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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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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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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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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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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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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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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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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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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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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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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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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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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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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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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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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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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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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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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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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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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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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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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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2021年问题整改情况
一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抖音、微信、微博等媒体的传播优势,认真开展宪法宣传日、政府开放日等活动,及时、主动、全面、准确地发布相关政府信息。二是加强专栏公开信息质量保障。安排专门人员提高信息公开内容质量,确保公开信息的数量及质量。三是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培训计划方案,及时对政府信息制作、审查、发布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推进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二)2022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水平不高,公开内容随意性较大,部分内容陈旧;二是公开时间存在一定程度时滞性,导致公开信息价值较低。
(三)改进措施
一是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要求,严肃公开内容的质量,确保公开内容紧跟时事、紧跟民生;二是加大要求,对服务公开条件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更新,确保满足群众需要。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2022年,县司法局未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情况。根据《2022年昌乐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安排,扎实推动责任事项落实到位,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务公开,抓好政策文件公开及解读等。目前,县司法局涉及责任事项已全部落实到位。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2022年,县司法局未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四)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聚焦法律服务便民工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群众进一步懂法、守法。
(五)报告数据统计说明。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无。
(七)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报告的事项。无。
昌乐县司法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