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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0-65952 分类: 内部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6日
名  称: 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师德考核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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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师德考核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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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为完善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评价多元的绩效考核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提升育人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师德考核评价采取教师自评、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和考核领导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与年度考核、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发放等挂钩。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师德投诉必查内容 36 条”之一的以及承担的工作达不到规定课时量或工作量的,师德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无故不服从“县管校聘”改革以及出现违反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要求的,师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考核范围

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全校教职工按各年级级组、音体美组、处室综合组为单位考核,分别成立考核小组,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部分骨干教师组成。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统一考核、分类量化的原则;

4.坚持突出育人质量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校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师德考核方案起草修订、组织实施结果反馈及复议等工作。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人事、纪检等相关科室人员以及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 7-9 人组成,其中班主任、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的产生,要履行相应的民主推选程序,人数不少于领导小组成员的 1/2。

四、考核内容

主要从三个方面考核量化,一是师德评议性考核,二是工作业绩的量化性考核,三是从教行为日常督查评价。其中师德评议性考核占40%。工作业绩的量化性考核占60%,规范廉洁的从教行为日常督查为扣分项。

1.师德评议(40分)

包括教师评议(包含教师互评和考核小组评议),学生评议、家长评议三部分。主要从教师的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尊重家长和学生、团队意识、合作精神和大局意识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昌乐县教师礼仪规范(试行)》等

2.工作业绩的量化性考核。(60分)

主要从工作能力、工作量、工作业绩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3.从教行为日常督查(扣分项)

1)学校督查。由学校组建督查小组,做好定期督查或抽查,做好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当日通报,其他处室所查处的有关师德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纳入师德考核。

2)投诉督查。被投诉违反“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的,由学校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学校校级领导和负责师德工作的责任处室负责人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经查属实的由学校校委会以及调查小组研究决定加重扣分,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考核的方式

根据考核内容以评议、量化、督查三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

(一)评议(40分)

1.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分为家长和学生评教活动、教师互评和考核小组评议组成。

学生及家长评教活动由学校组织进行,每学期1次,学生、家长评议各占10分。

教师互评和考核小组评议占20分,其中教师评议占40%,考核小组评议占60%。由学校领导班子、中层正职干部与一线教师代表组成师德考核小组,以级部为单位组织,处室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音体美教师单独组织评议。

分数核算办法

1)教师评议。组织教师互评,去最高分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2)学生满意度测评。每学期1次,评价意见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分别按“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0分、“不满意”30分计分,按【( 100×满意票数+70×基本满意票数+30×不满意票数)/(100 ×总票数)】×5折算。

3)家长满意度测评。每学期1次,评价意见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分别按“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0分、“不满意”30分计分,按【( 100×满意票数+70×基本满意票数+30×不满意票数)/(100 ×总票数)】×5折算。

4)考核小组评议。每学期末由学校考核小组对全体教师进行评议,去最高分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二)业绩量化60分

主要从工作能力、工作量、工作业绩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量化的标准要求及办法同《绩效量化考核办法》中的对应项目。

(三)日常督查(本项为扣分项,既在师德考核专项中扣分,同时从绩效考核总分实分扣除)

依据《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昌乐县教师礼仪规范》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组建督查小组,做好定期督查或抽查,做好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当日通报,其他处室所查处的有关师德问题及时上报办公室,纳入师德考核。凡违反相关要求的,除按照《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在师德单项考核中“日常督查”项中按实分扣除相应量化分,同时在绩效考核量化总分中实分扣除。

1.学校督查。学校组织团队进行督查,出现的问题当日通报,按规定标准扣分。

2.投诉督查。被投诉违反“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经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加重扣分,校内投诉查实的按标准扣分的1.5倍记,县级投诉查实的按标准扣分的2倍记,市级(含市级)以上投诉查实的按标准扣分的3倍记,情节严重者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督查扣分标准。凡违反给予警告处分其中一条的,酌情扣除量化分1-10分;违反给予记过处分其中一条的,扣除量化分11-20分;违反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其中一条的,扣除量化分21-40分;凡被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的,师德考核量化直接计为0分。

违反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对有偿补课、乱收费乱摊派、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体罚学生、酒后上课、弄虚作假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违背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者,师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查实参与有偿补课的,除给予记过处分外,要按规定没收其违规所得,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本学期师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高一级(档)职称及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树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具体分值

1.师德评议(40分):通过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互评、考核小组评议等方式对品德修养进行定性考核:

按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互评、考核小组评议比例计分。

2.工作能力(15分):从教学常规、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等方面对专业能力进行定量考核。

1)教学常规。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该项的考评办法进行考评量化,并根据量化分予以该项赋分。本项由教学指导中心牵头组织考核。

2)专业发展。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该项的考评内容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量化,并根据各项的量化总分予以该项赋分。本项由教师发展中心牵头组织考核。

3)课程建设。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该项的考评内容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量化,并根据量化总分予以该项赋分。本项课程研发中心牵头组织考核

3.工作表现(15分)从出勤、工作量等方面对工作表现进行定量考核.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该项的考评内容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量化,并根据各项的量化总分予以该项赋分。工作量由由教学指导中心,考勤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

1)出勤:请假、旷工、旷会等,参考学校统计考勤情况(5分);

2)工作量:各年级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量化(10分)。

4.工作业绩(30分)从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两部分进行定量考核。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该项的考评内容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量化,并根据量化总分予以该项赋分。教学成绩由教学指导中心,科研成果由课程研发中心牵头组织考核。

1)教学成绩(20分)由班级管理团队成绩、学科组集体成绩、个人成绩三部分构成。

2)科研成果(10分)根据《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绩效考核方案》中教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和办法进行该项的考核量化和赋分。

5.师德日常督查(本项为扣分项).按照督查内容、扣分标准,进行日常督查,分数从前三项的总分(100分)中按实分扣除。

七、具体事宜

1.各级部处室务必于假期前一周完成教师之间的互评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并进行分数的统计核算与公示。

2.利用家长会或家长课程开课完成家长对教师的满意度测评,当日进行分数的核算与公示。

3.学校师德考评小组负责完成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师德评议,并负责分数的核算与公示

4.教学指导中心、课程研发中心、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务必提前根据各自的负责项目,对教师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师德日常督查情况进行核算量化,并予以公示

5.各部分的成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汇总进行总成绩公示。

6.按照学校申报的师德优秀比例进行师德考评等级的认定、公示、上报。

 

昌乐县第二实验小学

2020315

 

附件1: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

附件2: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附件3:昌乐县中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试行)

 

附件1:

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附件2:

昌乐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乐教函[2017]17号

 

为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在网络乱发评论帖子,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衣着打扮不得体,言行不文明,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七)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八)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宗教及校外庙会等活动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对教师或学校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四)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五)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和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七)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对教师或学校进行恶意投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或给予解聘处分,有领导职务的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四)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由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

(七)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七条  对查实参与有偿补课的,除给予记过处分外,要按规定没收其违规所得,扣发年度绩效工资,本学期师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高一级(档)职称及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树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违反潍坊市“师德投诉必查内容30条”之一者,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对有偿补课、乱收费乱摊派、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体罚学生、酒后上课、弄虚作假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违背教育规律增加课业负担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者,师德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师德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参加潍坊市级以上评先树优、评聘高级职称实行前置审核、“一票否决”。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并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撤销教师资格,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十条  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但必须有人社部门工伤鉴定结果)、事假、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六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十一条  教师有第四条、第五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专业技术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乐县中小学及职教、特教、幼教等学校教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7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3:

昌乐县中小学教师礼仪规范(试行)

乐教函[2017]16号

 

礼仪是文明的象征,道德的外化。“礼”是规,是天地自然之道,是德,也是治国之律条;“仪”是矩,是准则,也是治国和做人的尺度。礼仪在本质上就是道德的规范,包括礼节和仪式,是社会、道德、习俗、宗教等方面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文明道德修养程度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良好的礼仪体现的是个体律己与敬人的道德风范。教师不仅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学生思想道德的教育者。对于教师来说,礼仪、行为更有其特殊意义。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学生的关注,对他们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教师礼仪行为不仅是教师个人的品质修养,而且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思想行为,对学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行为,对教师的礼仪作了进一步细化,旨在鼓励全县中小学教师做文明礼仪的倡导者、践行者和示范者,身体力行地将文明之风带进校园、融入课堂、润入心田,进而以良好的礼仪风范示范并影响广大青少年和全社会。

一、教师着装礼仪

1.教师着装礼仪应遵循整洁、文雅、端庄、大方的原则。

2.在学校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教师节、家长会及其它重要场合教师应着正装。

3.教师不能在校园内穿着宣扬封建迷信等低级庸俗类服饰和印有商业广告类服饰。

4.男教师不能在校园内穿背心、短裤、拖鞋。

5.女教师不能在校园内穿着吊带装、超短裙及和职业身份不相符的露胸、露背、露脐装,不能穿过透过紧服装。

6.男教师不能剃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长胡须;不能留奇特、怪异发型;不能染除黑色以外色彩的头发;不能佩戴手链、耳环及过于夸张的项链、戒指。

7.女教师不浓妆艳抹、涂染指甲,不染艳丽彩发,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首饰;不能佩戴过于夸张的项链、耳环等饰品。

二、课堂礼仪

1.上课信号响起,教师步入教室,学生认真敬礼,教师鞠躬答谢,礼毕,请学生落座,气氛要庄重,感情要真切。

2.下课信号响后,教师停止讲课,学生起立后,履行结束礼仪,学生向教师鞠躬致谢,教师与学生道别。教师出教室后,学生落座自由活动。

3.使用礼貌用语。

4.学生回答问题时,教师目光专注于学生。

5.辅导耐心细致,亲切热情,循循善诱。

6.尊重学生人格,爱护学生自尊心。

7.不歧视、讽刺、挖苦、体罚学生。

8.站着授课,并站稳站直,不要把手插在口袋内。

9.授课需在讲台走动时,步伐轻盈,步幅适当。

10.运用肢体语言,随教学内容自然呈现,大方得体。

三、教学语言礼仪

1.讲课语言遵循学科要求,表意准确严谨。

2.使用普通话,语调柔和,语速音量适中。

3.语气亲切,语音清晰,语言准确精炼,生动活泼。

四、与学生课外交流礼仪

1.与学生平等相待,谈话时和蔼真诚,语气平和,言辞实在。

2.做学生思想工作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忌以势压人,强词夺理。

五、同事相处礼仪

1.见面主动打招呼,得到帮助,热情致谢。

2.不打听别人私事,不背后议论别人,不搬弄是非。

3.同事之间开玩笑要文雅、健康、适度。

4.同事间宽以待人,保持良好的团结协作关系。

六、电脑使用礼仪

1.学会正确使用电脑,注意电脑保养、杀毒,创造一个安全的电脑使用环境。

.注意文件的保密,不要随意打开他人的文件夹,不占用他人的存储空间,在他人电脑上使用U盘要得到他人同意。

3.坚持文明上网,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学习、下载教育教学资料。工作期间不利用电脑炒股、不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和上网购物。

4.在网络活动中,自觉遵守网络文明,自觉抵制不健康的、非法的、低俗的网站和内容;恪守公德,诚信为本,做到尊重他人,尊重他人隐私;不造谣、诽谤、谩骂和制造流言等,不损害或搅乱他人工作与生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发表不当言论,不参与恶意炒作。

七、办公室礼仪

1.坐姿规范端正。

2.保持室内安静,讲话轻声,手机铃声应调小,忌当众大声接电话。

3.遵守办公纪律,不串岗,不聊天,不吃零食,不做与办公无关的事。

4.注意环境卫生,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桌面一尘不染。地面洁净,脸盆内无污水,墙壁上无划痕污渍。

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下班时关好门窗、电器。

八、升旗礼仪

1.升国旗时应精神饱满,态度庄重,规范立正。

2.向国旗行注目礼,带头高唱国歌。

3.升旗时全神贯注,不随意走动。

九、集会礼仪

1.时间观念强,守时守纪守礼,提前到达,有序就座。

2.讲究卫生,爱护公物,遵守秩序,严格自律。

3.尊重报告人,静心聆听,认真笔记。

4.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主动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设成静音、振动状态。

十、接待家长礼仪

1.家长来访时,主动起身相迎,热情问好。

2.进门后立即请客人落座,有条件的话,应茶水招待。

3.与家长平等交流,不随意打断家长讲话。

4.重视与家长谈话,事前做好充分准备。

5.介绍学生情况实事求是,多表扬,少批评。

6.尊重善待家长,创设和谐气氛,开诚布公交谈,讲究谈话艺术,注重节奏效率。

7.尽量多给家长一些表述的机会。

8.耐心倾听,善于听取家长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9.谈话结束后,互相致礼道别。

十一、上门家访礼仪

1.家访须预约,并告知家访主要内容。

2.服饰端庄,举止稳重,谈吐文雅。

3.尊重学生家庭卫生习惯。

4.掌握谈话时间,适时结束家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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