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县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县政府依法批准,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我县从事任何形式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运输加工、交易处置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矿产资源监管职责,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范有序。
会议明确了关于矿产资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管力度,对县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处置。
(2)建立健全县内矿产资源处置工作机制,确保处置依法依规、有力有序。
《规划》出台目的: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 ,推进矿业绿色发展。落实国家、省和潍坊市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为昌乐县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规划》主要内容:
(一)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昌乐县所辖行政区域,总面积1101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二)规划内容
1.提升地质工作服务支撑能力。建设地质大数据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
2.推进经济发展亟需矿产勘查与开发。拟投放地热探矿权1处、矿泉水探矿权1处、油页岩探矿权1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处(杏山和蟠龙山)。
3.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地热、矿泉水、建筑石料用灰岩年度开采总量。
4.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强化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山总数。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执行“三率”考核制度以及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取得新成效。生产矿山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完成全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和“2013年以来关停的露天矿山”治理工作。
7.提升矿产资源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强矿业权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矿产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