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确定,由县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强化整体观、系统观,更大力度推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方案》作用,及时将“一号改革工程”等重点任务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并对事项落实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
一、评价对象
县直部门(单位)、上属驻昌单位
二、正面评价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取得以下七个方面突出成效的:
1.被国家、省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
2.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表彰表扬的(含单位或个人)。
3.争取到国家、省、市级试点(含“揭榜挂帅”项目)的。
4.被国家、省、市以经验交流会、发文等方式推介的。
5.被国家、省、市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仅限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大众日报、潍坊日报报纸,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联播》、山东电视台《新闻联播》和闪电新闻、潍坊电视台《潍坊新闻》和V新派。
6.被国家、省、市简报刊发推广的,仅限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的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专刊、“潍坊营商”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市政府门户网站“放管服”改革看潍坊专栏。
7.其他对全县营商环境有重大正面影响的。
三、负面评价依据
(一)问题来源
通过县领导批转、上级转办和督办、市服务企业“接诉即办”平台、信访、企业家座谈会、营商环境常态化监督举报平台等渠道,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反映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二)问题认定
存在影响政务环境、市场环境、要素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服务环境的情形,可认定为营商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