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政府第42次政府常务会议重点议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解读
一、主要内容
(一)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明确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报到,并对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
(二)提高退役军人安置质量。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对退役军人予以妥善安置。第二十五条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三)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融资优惠政策。
二、工作建议
要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持续深化双拥共建,依法依规落实退役军人各项优抚优待政策,保持与退役军人的常态化沟通交流,积极帮助解决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营造尊崇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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