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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860/2018-03346 分  类: 强农惠农政策
发布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25日
标  题: 昌乐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昌乐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化解养殖业风险,确保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我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字20131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27号)、关于印发<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79号)、《关于印发<潍坊市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牧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支持政策,强化生猪、奶牛保险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适合昌乐县情的,以政府、保险、养殖场户“三位一体”的政策性畜牧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及要求

(一)实施范围。我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补贴品种包括全县范围内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潍坊市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能力,本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公司昌乐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昌乐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华保险昌乐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昌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昌乐支公司)分片区承保,中国人寿财公司昌乐支公司负责红河镇、唐吾镇、乔官镇、朱刘街道、高崖库区,中华保险昌乐支公司负责五图街道、宝都街道、宝城街道(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安华保险昌乐支公司负责营丘镇。各承办公司要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业务工作,严禁跨区办理业务。年度结束,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投保率、赔付率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评定因素,对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认定和调整其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资格。

(三)运作方式。保险承办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相关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畜牧业生产中因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疫病、意外事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承办公司以镇(街、区)或村为单位,做好投保人参保信息和理赔情况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承办公司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防疫安全协管员协助开展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业务,保险承办公司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保障保险业务开展。

三、保险政策

(一)保险范围及认定

1.生猪保险

1)对自繁自育养殖企业和个人按年组织投保,实行能繁母猪与育肥猪共保,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全部投保,育肥猪承保数量按能繁母猪的120计算。

2)对仅饲养能繁母猪不育肥的企业和个人按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种植201316号)执行。

3)对仅饲养育肥猪的企业和个人按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保险条款调整内容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60号)调整后的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执行。

2.奶牛保险按《山东省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条款》执行。

(二)保险标准、保险金额、补贴比例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60/头;保险金额1000/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48/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养殖场(户)自行承担20%,为12/头。

育肥猪保险:保费30/头;保险金额500/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24/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 2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养殖场(户)自行承担20%,为6/头。

奶牛保险:保费300/头;保险金额5000/头;保险费率6%。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80%,为240/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10%。养殖场(户)自行承担20%,为60/头。

(三)保险责任

能繁母猪、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猪直接死亡;暴雨、洪水(政府行政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海啸及其次生灾害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猪直接死亡;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猪直接死亡,当发生上述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承保单位应对投保养殖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奶牛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治疗无效后死亡的;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无效后死亡的;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冻灾、风灾暴雨、山体滑坡等意外灾害所引致的奶牛直接死亡的;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创伤性网胃炎、创伤性心包炎、显性乳腺炎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奶牛直接死亡的。

(四)承保、理赔标准

1.能繁母猪:投保能繁母猪须是经产母猪。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为疾病观察期。赔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定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确定赔款。

2.育肥猪:根据年出栏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育肥猪,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投保;一年期投保的,按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计算。赔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策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执行,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0日内为疾病观察期。出生10日内的仔猪原则上不予理赔。赔偿标准根据死亡育肥猪尸长(从猪的耳根至尾根的直线距离)确定,赔偿标准见下表:

尸长(厘米)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30(含)以下

3%15元)

30-70(含)

8%40元)

70-100(含)

30%150元)

100以上

100%500元)

3.奶牛: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5日内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赔偿标准按照山东省政策性奶牛养殖保险条款执行。

四、投保程序

(一)公布政策。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发放明白纸、悬挂条幅等形式,加大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参保养殖场(户)全面了解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相关内容,引导参保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保率,做到应保尽保。

(二)普查登记。各镇(街、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养殖场(户)能繁母猪、育肥猪存栏数量的普查统计;承保单位负责实地查验投保生猪数量的登记核实,畜牧部门要做好技术服务。

(三)组织投保。根据普查情况由镇(街、区)政府组织养殖场(户)投保,遵从养殖者意愿,不强制、不逼迫其投保。

(四)承保公示。对于普查登记的生猪养殖场(户)以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养殖场(户)名单和参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五)签订合同并缴纳保费。经公示无异议的养殖场(户)进行实地验标,完成验标的养殖户按照核定的入保头数向保险部门的缴款账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资料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保险合同,并及时送达养殖户;同时保险公司将各镇(街、区)投保养殖户名单、投保数量等信息及时报各辖区畜牧兽医站,并将投保场(户)名单、投保数量等信息在畜牧兽医站公务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并拍照留存。全县投保养殖户名单、投保数量等信息每月报县畜牧兽医局,并抄送无害化处理厂。为便于赔付,养殖户需开立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或存折账户,并将账号提供给保险部门,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已经开立的账户不再提供,共用一个账号。

五、理赔流程

承保公司应为受灾养殖场(户)提供最方便、快捷的赔付服务,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受灾养殖场(户)及时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理赔程序为:

(一)报案出险。投保畜主的生猪在死亡24小时内,拨打报案电话与合同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电话6222277(中国人寿财昌乐支公司)、15805365321(中国人寿财昌乐支公司),95540(安华保险昌乐支公司),95585(中华保险昌乐支公司)。承保公司建立报案登记台账,对畜主的报案情况进行完整登记,作为赔款的重要依据。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处理死亡猪的,保险公司将拒赔。

(二)接案处理。接报案后,承保公司在24小时内到报案现场协同当地畜牧部门进行查勘,查明死亡原因,填写现场查勘报告、索赔申请,并让畜主签字认可。

(三)勘查理赔。按照承保公司的理赔管理流程对病死猪进行现场勘查并填写养殖业保险快速理赔单据,收集现场勘查影像资料(死亡猪佩戴的耳标号,耳朵、尾巴剪下拍照;猪死亡现场照片)、畜禽免疫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及收款账号等相关理赔材料。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处理中心出具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证明后方可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账赔付到养殖场(户)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禁止现金支付赔款。

(四)赔偿标准。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生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五)联动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承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登记、运输、处理和保险理赔的联动机制,双方之间实现生猪信息互联互通。承保公司勘查完现场,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中心,由其在24小时内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处理完成后的病死猪情况要及时反馈承保公司,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无缝衔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畜牧、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单位及各镇(街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积极参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

(二)做好财政预算,落实财政补贴。根据投保计划,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各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1031日前结束本年度承保工作,并与县畜牧兽医部门一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接到申请进行相关审查核实后,向市级财政提报市级保险补贴申请。

(三)强化保险联动,确保规范理赔。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合作,将保险勘察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简化理赔流程,建立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赔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中“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将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字201553号)第五章第十一条中“每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养殖场(户)30元补贴”、第十二条中“每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牛给予养殖场(户)300元补贴”不再执行。

(四)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健康发展。县财政部门要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开展监督管理,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开展业务。严禁保险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旦发现并经查实,将取消保险承办资格。

(五)严厉打击养多保少及虚假理赔等行为。为杜绝养殖户养多保少及虚假理赔问题,采取控制赔付率。“控制赔付率”参照有关部门核定的理赔率70%计,对全年理赔率达到70%的养殖户,由畜牧局、保险公司、财政等部门联合对病死率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如属养多保少等骗保行为的,超过70%部分不予进行赔付;符合理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及时加保;如养殖户不配合,监管部门将进行协助处理,超过70%部分不予进行赔付。

(六)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县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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