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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4450286/2026-00695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3月27日 |
| 标 题: | 撤销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撤销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
撤销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听证告知书
乐行审告字〔2026〕2号
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
近日,我局收到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昌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撤销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调查终结报告。根据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的有关事实及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25年01月03日的注销登记,现将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255677045439,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马都路与东方路交叉路口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 于颍颖,注册资本:15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13月30日。
根据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有关事实及推送的调查结果,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未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情况下,提交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我局认为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拟撤销昌乐颖栋印刷有限公司2025年01月03日的注销登记。
对上述拟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告知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商事登记科
联系电话:0536-6278623
联系地址:昌乐县洪阳街1069号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3月27日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