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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54450286/2026-01121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14日 |
| 标 题: |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文 号: | 乐行审决字〔2026〕1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 ||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乐行审决字〔2026〕1号
当事人: 昌乐凯利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EE1G5U,住所:昌乐县朱刘街道团结路7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身份证件号码:132223********2075,成立日期:2016年7月29日。
根据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26日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6年2月27日,我局将《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乐行审告字〔2026〕1号)在昌乐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专栏公告,截至2026年3月29日已满30日,视为已公告送达,且后续5日内我局未收到任何异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注册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3月10日的变更登记。
二、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7月29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昌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7日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