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自2013年开始,我县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1〕10号),由原县环卫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因该项目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2016年原县环卫局根据修改规定和县政府要求,停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出台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就是理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体制。
二、决策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7〕37号)。
三、出台目的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重要举措
《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理顺经营性收费体制,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确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公司予以收取管理,作为企业经营性收入计入县财政拨付的环卫作业费,具体收入基数及绩效考评,由县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单位。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街(区)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收取单位做好收取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审计、价格等部门对票据的领用、填开、使用、收费项目、标准、资金收缴及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三是明确了收取范围和对象。收取范围为北至济青高速公路、南至宝通街、东至首阳山路(含首阳山路以东、比德文路以西的住宅小区)、西至北海路。收取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运营车辆等。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业户、居民小区、非免收学校、医院等,由收取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对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五保户(以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失业人员(以人社部门颁发的《就业创业登记凭证》为依据)、低保对象(以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为依据)等,适当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四是明确了责任分工。居住小区内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房产发展促进中心协调小区物业公司,配合收取单位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等财政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配合收取单位收取。有明确开办主体单位的各类市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开办主体单位配合收取单位收取。卫生医疗机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卫健部门配合收取单位收取。交通运输经营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部门配合收取单位收取。五是明确了收取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收取单位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并使用正规税务发票。县税务部门负责票据的核销、稽查及其它监督管理工作。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取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收取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三表(水表、电表、气表)走数均为零的住户,可申请免缴走数为零期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认真履行缴费义务或代缴代收义务的单位,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文件关联】关于印发昌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