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004298561/2016-06771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21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文  号: 乐政办发〔2016〕4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乐政办发〔2016〕4号


CLDR20160020002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1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第四条  奖励在评审、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保证奖励的严肃、客观、公平和公正。

第五条  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协调、审定工作,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具体负责奖励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设置、范围

 

第六条  奖励由昌乐县人民政府设立。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区)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奖励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不超过2, 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奖励每2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奖励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随着全县经济的发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提高奖金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1.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项目。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技术水平较高、市场效益较大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2.社会公益项目。指在环境、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以及从事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取得较大的技术创新,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4.科学化管理项目。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科技创新。

(二)奖励标准

特等奖: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了具有创造性的、重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产生了深远社会影响。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国内领先,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很显著的作用,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国内先进,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省内先进,应用效果较突出,对推动我县科技进步或社会发展有较显著的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根据我县实际,设软科学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只颁发奖励证书,不给予资金奖励。

1.软科学奖奖励范围:县内单位或个人完成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软科学成果。软科学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和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关键问题而完成的发展战略、规划、调研报告,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2.软科学奖奖励标准:以软科学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科学价值及其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科研规模和效率等作为依据,设立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创新性强,研究项目复杂,工作难度大,研究工作全面、系统、成熟、准确,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十分突出。

二等奖: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创新性较强,研究工作较为全面、系统、成熟、准确,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技术价值,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较大,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突出。

三等奖: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有所创新,研究工作较为全面、系统、成熟、准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应用效果和潜在应用前景良好。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应当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昌乐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交证明技术成熟先进、推广应用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项目不得申报: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奖励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请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专家库的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打分,报县评审办公室审查。

(二)县评审办公室对初评项目进行考查,实地评价项目的推广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结合专家打分情况,确定奖励建议名单。

(三)县评审办公室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向县评审办公室实名提出,对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县评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四)县评审领导小组对奖励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奖励结果。

第十四条  获奖人员所获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有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县评审办公室查实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县评审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参与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531日。县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