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消化房地产市场存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销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精神,对个人购买家庭(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含)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含)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对个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县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再给予实缴契税额100%的等额奖励。(具体政策标准见附件)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低于财政补贴的幅度让利销售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迟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前缴纳,由县房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
三、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优惠政策。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新建住房(期房或现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为30%;贷款最高额度增加到40万元;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房租提取政策,增设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提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可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完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方式。实行去库存与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相结合,通过政府出资或引进社会资金的方式,购买部分存量楼房,使之成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的组成部分。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满足居民就业、就医、就学等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地融入城市社区。鼓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普通商品住房,并由政府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六、优化市场供应结构。对拟建房地产新项目,在统筹控制范围内,允许开发企业自主设计开发适应各类市场需求的商品房,合理确定商业、住宅和多(高)层建设比例。对在建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户型结构,满足合理的供需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期限。
七、加强用地供应管理。根据商品房库存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科学合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时序和供应结构,保持供需总体平衡。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动工开发期限1年不满2年的闲置用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对超过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期限12个月以上的项目开发企业,控制土地供应,已供地的在上个项目建设完善交房之前,不予办理下个项目的所有开发建设手续。
本《意见》各项政策在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