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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16-00785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9月07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文  号: 乐政办字〔2016〕21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乐政办字〔2016〕21号


CLDR-2016-0020004

乐政办字201621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7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维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使用、巡查、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室外健身器材作用,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是指利用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免费向群众开放的室外公共场所健身器材。

第三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所在的镇(街、区)、社区、行政村等单位是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健身器材有使用权。

受赠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体育组织健全;

(三)有符合条件的器材安装场地;

(四)有足够的配套经费;

(五)能够保证公共室外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并具备日常维护、管理能力。

第四条 政府将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巡查、管理、维护和更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全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县体育局负责组织全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场地规划、建设和更新,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规划、建设和更新,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进行监督,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二章 器材配置

第五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由县体育局根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和规划,按比例、分年度投入或购置。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置以更新为主。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筹集、吸引其他资金共同建设。

第六条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年初对需要配置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实地调查和统计,填写年度器材配置申请表报县体育局,县体育局根据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制定年度全县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置计划并组织采购。

第七条 购置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统一组织采购。

第八条 购置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必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根据县体育局下达的配置计划,对照条件拟定受赠单位,县体育局研究确定受赠单位后,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三章器材安装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在广场、公园等方便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的室外公共场所选择器材安装地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场地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规划,符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要按照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进行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安装、场地建设,距离地面高度超过60cm的单杠、双杠等器材应设置沙层、土层、塑胶等着陆缓冲层。

第十二条 器材安装后,经受赠单位、中标企业和县体育局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器材使用、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应当坚持讲求实效、服务群众、建管并举的原则。

各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专人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对所受赠的器材进行登记,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定期向县体育局报告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情况,接受县体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确保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县体育局利用健身设备维修维护类系统管理软件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巡查、管理和维修。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室外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更换场地的,必须征得县体育局同意,并先行确定新场地。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室外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 器材报废与更新

第二十条 要针对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不断提高公共室外健身器材配置。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期报废。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迁移或报废:

(一)选址不科学,存在扰民现象,周围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受赠单位没有进行有效管理、维护的;

(三)管理、维护经费无法保障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选址合理、管理规范、利用率高的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到达使用年限后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公共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体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室外健身器材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备维护条件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县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9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97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乐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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