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政办发〔2017〕4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
为创新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力量造林、护林积极性,促进造林绿化工作有效开展,加快推动美丽乡村、生态家园建设,县政府决定,自2017年春季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对具有生态公益性质的矿产资源原开采区及周边区域植被恢复、荒山绿化、道路防护林带建设进行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镇(街、区)、企事业单位、个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二、补助标准
1.对纳入生态修复范围的矿产资源原开采区及周边区域新造林(含新增造林和更新造林,下同)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每亩160棵以上的,给予造林主体每亩1000元补助,分3年进行。其中第一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400元。
2.对荒山新造林面积达到200亩以上且每亩160棵以上的,给予造林主体每亩500元补助,分3年进行。其中第一年每亩补助1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2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200元。
3.对乡道及以上道路(其中高崖水库库区为滨湖东路、滨湖西路等主要道路,下同)新造防护林单侧带宽度达到20米以上、连续面积50亩以上且苗木胸径3厘米以上的,给予造林主体每亩300元补助,分3年进行,每年每亩补助100元。
4. 纳入生态修复范围的矿产资源原开采区及周边区域、荒山、乡道及以上道路绿化,原则上栽植大乔木。确因需要栽植小乔木的,每亩应达到160棵以上、苗木地径5厘米以上;栽植花灌木的,每平方米应达到16棵以上。
5.纳入生态修复范围的矿产资源原开采区及周边区域、荒山、乡道及以上道路完成绿化后,当年苗木成活率、其后两年苗木保有率均应达到90%以上。
三、补助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造林绿化开始前,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造林绿化地块,形成当年造林绿化方案,报县林业局备案。每年6月20日前,各造林主体将造林绿化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苗木种植地点、面积、树种等证明材料报所在镇(街、区)林业站。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汇总后,6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二)检查验收。每年10月上旬,由县财政、林业、督查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各镇(街、区)造林绿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将检查验收结果反馈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由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补助资金兑现。镇(街、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将各镇(街、区)符合补助条件的造林绿化面积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各镇(街、区),由各镇(街、区)发放到各造林主体。
四、补助资金监管
各镇(街、区)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助资金,取消享受本办法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