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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561/2017-00269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2日 |
标 题: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小城镇新建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废止) | 文 号: | 乐政办发〔2017〕3号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小城镇新建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废止) |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小城镇新建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废止)
乐政办发〔2017〕3号
乐政办发〔2017〕3号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昌乐县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
扶 持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6号文件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1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字〔2016〕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4-2030年)》(鲁办发〔2014〕43号)规定的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全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第四条 对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兴办体育服务业用地实行低价或优惠低价供地。
第五条 鼓励企业向新型社区捐赠健身设施,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捐赠,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健身设施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免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健身设施场地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场地房屋租赁等支出,经新上项目单位申报,县、市、省三级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项目实际贷款金额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财政贴息。
第八条 支持各类资本在新型社区投资建设各类健身设施,非公有资本在新型社区建设的健身设施,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国有资本投资同等待遇。
第九条 县财政、规划、体育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各镇(街、区)申报的小城镇新型社区健身设施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按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社区,由县财政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当地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设施器材。
第十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扶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