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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18-06119 分  类: 乐政办发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08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办发〔2018〕4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乐政办发〔2018〕4号


 

 

 

 

 

 

乐政办发〔20184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部门、单位:

《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8        

 

 

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

 

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造林绿化积极性,创新造林绿化机制,持续推进全域绿化,促进现代城市、美丽乡村、生态家园建设,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绿满城乡·美丽潍坊”国土绿化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

二、补助时间

20182020造林年度,即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

三、补助标准

补助面积:对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成方连片生态公益性质新增造林面积大于100亩,每亩补助1000元;经济林或用材林新增造林面积大于150亩的,每亩补助500元。每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面积界定:造林面积指除道路、河流、沟渠等不宜造林的隔离区能够相连但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100米的造林区域

四、补助流程

(一)备案自查。当年4月30日前,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对辖区内符合补助条件的造林小班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包括造林土地性质、树种、密度、面积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林业局。

(二)审核验收。县林业局组织或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申报补助的造林小班进行现场核查。

(三)资金兑付。核查结束后,县林业局将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符合补助条件的造林绿化小班情况汇总并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国有林场。

五、补助资金监管

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国有林场应保证造林补助资金专款用于造林绿化,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造林补助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取消享受本办法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1. 对利用县级(含)以上项目等资金实施的造林,不再进行补助。

2.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造林绿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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