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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772/2018-30812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5日
标  题: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解读《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18年3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促进我县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8月份,在征询市信用办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县发改局即着手起草《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形成初稿后,县发改局组织专人进行研究,作了进一步调整、修改和完善。8月13日,就管理办法征求了县人民法院、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等66个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形成《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送审稿)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最终形成了《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于2018年9月24日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框架及内容

1、《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办法》一是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及相关工作;二是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办法》一是规定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有效期限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目录根据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规定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归集法律法规禁止归集的信息;三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内容。

(三)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办法》一是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二是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履行有关法定职责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或者参考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三是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办法》一是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二是规定了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并列举了七项禁止性行为;三是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的权利,并对异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 《昌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乐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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