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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561/2018-30774 分  类: 乐政发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23日
标  题: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乐政发〔2018〕10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政发〔2018〕10号


 

 

 

 

 

 

乐政2018〕10

 

 

昌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首阳山旅游度假区、高崖水库库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23         

昌乐县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加快“腾笼换鸟、凤凰涅”,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导意见》(潍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坚持亩均效益与创新要素相结合

优化各项亩均评价指标权重,注重将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纳入评价指标,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

(二)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遵循定量评价优先原则,兼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人才培育、制度创新和社会责任等定性评价,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保障民生的供热、供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类企业除外);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分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7项指标进行评价,权重分别为亩均税收40%、亩均工业增加值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0%、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0%;对占地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以亩均税收为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评价。

(三)计算方法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6项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本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1.5倍确定,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指标按照当年实际数的1.5倍确定。2018年全市基准值参考标准为:亩均税收14万元/亩(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一致,下同),亩均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亩,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1.5%,全员劳动生产率40万元/人·年,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吨,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4万元/吨标煤,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300元/立方米。若企业单项指标值超过指标基准值,该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权重分值的1.5倍。

 

 

评价分类

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核实上报的数据,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按分值高低分为ABCD四类,规模以上企业、5亩以上的规模以下企业分别排序。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前20%的企业。

B类为鼓励提升类。总得分位列20%70%的企业。

C类为帮扶转型类。总得分位列70%90%的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企业。

)加分事项

1. 近三年内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团队)的,加10分;引进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的,加5分。

2. 近三年内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每个企业同一类机构最高级别机构进行加分。

3. 近三年内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加5分。

4.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10分、4分和2分。

5. 近三年内在境内资本市场(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加10分在新三板挂牌的,加6分在四板(精选板)挂牌的,加4分在四板(成长板以下板块)挂牌的,加2分。

6. 近三年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加10分,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加4分。

7. 近三年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4分。

8.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可加分项,予以适当加分。

上述加分项中,同一加分项不重复加分。每个企业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其他情形

1.投产不到2年的工业企业、“小升规”不满2年的工业企业,以及重大项目建设期内工业企业等暂不开展评价。

2. 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列入D类。

3.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受到累计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

4.占地面积超过10亩且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一档;占地面积20亩以上且未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不配合有关工作、逃避综合评价、拒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5. 企业租赁工业企业厂房的,纳入出租方进行评价;企业租赁非工业企业(含园区)厂房的,对其进行单独评价。

6. 企业集团有多个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以集团公司名义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确认后并入总公司评价。

其他特殊情形的企业,在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研究执行。

)指标数据提报分工

1. 综合评价指标7项

工业企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能耗四项数据由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各镇(街、区)牵头、县国土资源局配合提供,水耗数据由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污数据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

2.加分事项与特殊情形

国际顶尖人才(团队)、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团队)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由县科技局、发改局、经信局分别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科技局提供,国家、省、市质量奖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上市情况由县金融办负责提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安全事故情况由县安监局负责提供,环保处罚情况由县环保局负责提供。

综合评价总得分由县经信局负责汇总每项指标数值及得分由相应提供单位统计、提报和解释,并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

三、分析评价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实施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资源要素差别化施策机制,逐步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县经信、统计、国土、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单位)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涉及企业定性加减分内容的,由县发改、经信、科技、人社、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分别做好审核举证。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予以更正。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在有关媒体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原则上在次年第二季度按照企业上年度有关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

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用能需求,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给予最低价格优惠;优先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业品牌企业、名牌企业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上市发展;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

B类企业。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机器换人等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备案);在用地、用能、用水、有序用电、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时,首先作为限电对象;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限制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实施有序用电时作为首选对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不得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退出土地;在依法查处中按处罚上限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度督查。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区)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价,分阶段对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通报。

(三)加强部门联动。有关部门(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制订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增强工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区)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释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发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完善。

 

附件: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各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其中,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实际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六、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污量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排污量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为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无排污许可证的,以企业实际排污量核算。

七、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单位:元/立方米)

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工业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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